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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阜阳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皖12民终115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3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8XXXX。
负责人:钱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6066225XXXX(1-1)。
法定代表人:申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X,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华骏公司)、左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某保险公司少承担保险赔偿金22548元。事实和理由:涉案事故车辆的损失为无法找到的第三者造成的,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应当扣除30%的免赔率。重新鉴定费用应当依据第一次评估报告的差额进行分摊。
阜阳华骏公司、左X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阜阳华骏公司、左X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车损7950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4日,阜阳华骏公司将左X挂靠其名下的皖K×××××号牵引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限额2028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2018年3月9日1时30分许,葛有田驾驶皖K×××××号/皖K×××××牵引车,在河南省汝南县333线刘大桥西被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事故。受损车辆经阜阳华骏公司、左X委托评估车损7950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4000元。本案在审理中,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百友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损为71160元、评估费4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阜阳华骏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且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对阜阳华骏公司、左X诉讼请求的车损,应以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依据,双方所支付的评估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某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阜阳华骏公司在投保时已投保不计免赔率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阜阳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左X保险金75160元。二、驳回阜阳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左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投保人关于机动车损失险等投保险种为不计免赔率,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而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单另约定无法找到车损第三者的绝对免赔率30%,该约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作为格式合同的一部分,该分歧超出一般投保人的合理理解范围,保险人负有对其定义、区别、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要素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某保险公司对此义务的履行未能举证证明,原审法院对某保险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事故车辆的损失经过两次鉴定,其目的均是为了更为准确的查明损失程度,确认案件事实,属当事人依法履行诉讼权利,为此所发生的费用,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为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支付能力等具体因素判令予以分担亦无不当。综上,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来斌
审判员  褚颍芬
审判员  孟乐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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