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肖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9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6-1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钟XX,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
委托代理人:张XX,系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淑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巍、代理审判员江玮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2013年12月23日,肖X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肖XX垫付的车损费用、损失评估费、拖车费等费用共计34312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为:2013年7月25日20时45分许,钟某某驾驶肖XX的粤P号车在惠州市金龙大道路段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因追尾与张某某驾驶的粤8号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作出第N000023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导致肖XX花费了处理、维修、评估粤P号车的修理费32022元、损失评估1790元、拖车费500元,共计34312元。粤P号车在某保险公司处买了车损险(不计免赔),保额22万元。肖XX认为,肖XX花费的上述费用均应由某保险公司在粤P号车的车损险内负责赔偿,但某保险公司不予支付。
某保险公司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一审提交书面的答辩状,答辩称:本次事故涉案标的车粤P,在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次事故中,某保险公司的标的车辆为全责。本案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对事故性质提出异议,多处配件明显为加装旧件,且碰撞痕迹多处不吻合,某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配合保险公司调查事故真实性,但被保险人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见保险公司调查员,不配合保险公司调查取证,某保险公司对本案性质异议,申请法院依法调查。被保险人没有告知某保险公司情况下,出险后不让某保险公司拆检定损,单方面委托物价评估机构对标的车物价评定,某保险公司对评定结果不认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45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勘察现场,保险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车辆本身的修复方案。如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间提供修复方案,被保险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定损且车辆已经修复的,对被保险人的定损及修复可予认可,但保险人提供充足证据推翻鉴定机构的定损结论的除外。如保险公司已在合理期间提供修复方案,但被保险人擅自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定损及修复的,对被保险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的规定,某保险公司申请对标的车损重新鉴定。评估费:为间接损失,我司不认可。诉讼费:首先,在本次诉讼中,答辩人并无过错。其次,根据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某保险公司认为被答辩人要求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是不合理的要求。因此发生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也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作为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原则履行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据事实及相关法规,公正判决,保护某保险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案外人钟某某为粤P号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208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1日止。2013年7月3日,经钟某某申请,某保险公司同意自2013年7月3日0时起,对保单做如下批改:行驶证车主由钟某某变更为肖XX,本保单投保人由钟某某变更为肖XX,被保险人由钟某某变更为肖XX。
2013年7月25日,案外人钟某某驾驶肖XX所有的粤P号轿车在惠州市金龙大道路段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因追尾与案外人张某某驾驶的粤B号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于当日作出事故编号为NOXXX2390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肖XX自行委托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粤P号轿车在事故中所受损失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综004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粤P号轿车车辆损失为人民币32022元。鉴定费1790元。
现肖XX多次与被告协商理赔未果,遂于2013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粤P号轿车系肖XX向钟某某购买的。
原审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机动车保险单和批单的内容,原、被告之间存在机动车保险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按照有关保险条款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标的物粤P号轿车于2013年7月25日发生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依约定应当对该车在事故中遭受的车辆损失在车损险范围内予以理赔。某保险公司辩称肖XX自行委托鉴定的粤P号轿车的损失不合理,要求重新鉴定,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肖XX诉求的拖车费5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粤P号轿车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肖XX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共计32022元。(二)驳回原告肖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8元、鉴定费1790元,合计人民币2448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当事人二审的意见
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核实事故性质、撤销(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我司认为被上诉人的主张的车辆损失不是本次事故造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事故发生后,我司立刻派员调查,发现涉案车辆多车配件明显为加装配件,且碰撞掩痕迹多处不吻合。我司要求被保险人配合我司调查事故的真实性,但被保险人以各种理由推诿,不配合我司调查,我司亦请求一审法院调查事故真实性。但一审法院却在未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下忽视本次事故的性质做出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我司合法权益。2、我司认为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物价评估机构作出的车物损失评定结果失实。被保险人没有告知我司情况下,出险后不让我司拆检定损,并拒绝提供相关证件,单方面委托物价评估机构对标的车物价评定,我司对该结果不予认可。
二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案被上诉人于2013年8月6日委托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粤P号轿车在事故中所受损失进行鉴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裁判结果和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保险赔偿责任。
首先,上诉人上诉称车辆的损失不是由本次的事故造成的,且质疑涉案车辆配件为加装配件,车辆碰撞痕迹多处不吻合,但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于证明其主张。其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物价评估机构作出的车物损失评定结果失实,事故时在2013年7月25日发生,被上诉人委托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是在2013年8月6日,之间相差15天的时间。在这合理期间内,上诉人未对车辆进行定损并作出定损评定结论。同时,被上诉人委托物价局进行鉴定是合理的,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是权威的认证机构,上诉人委托鉴定的定损评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且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不足,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采纳。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658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淑敏
审 判 员  沈 巍
代理审判员  江 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静华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