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王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豫13民终778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1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邓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XX,女,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X,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81099885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蒙古族,住邓州市。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1381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鞠X,被上诉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1381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改判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27020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定错误。本案王XX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却指使他人替换其作为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该故意替换驾驶人员的行为,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进行饮酒、醉酒等专业性的检验,致使该道路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致使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错误的事故认定,同时被上诉人王XX在原审审理中被询问事故发生情况时拒不向法庭陈述实际情况,以至于原审证据不足,判定错误,故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子支持。综上所述,本案存在虚假报案之实,虚假诉讼之嫌,故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判决。
王XX辩称,对方上诉理由不存在,公安的事故认定书中有事实认定。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保险金270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5日,司机王彦生驾驶王XX所有的豫R×××××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邓州市交通路时碰撞道路上的隔离护栏,导致隔离护栏损坏一孔,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113810201800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彦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27022元,王XX与某保险公司就赔偿数额多次协商未果。为此,王XX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王XX所有的豫R×××××号肇事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额500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849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王XX将其所有豫R×××××号小型客车交给驾驶人王彦生驾驶,车辆行驶至邓州市交通路时碰撞隔离护栏,致使隔离护栏损坏一孔,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王彦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由于王XX所有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的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内,王XX所诉损失中应当支持的为车辆损失24172元;由于车辆碰撞道路防护隔栏损坏赔偿损失为2850元,共计27022元。由王XX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保险金额27020元,王XX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额27020元的请求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XX保险金27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某保险公司提交王彦生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王彦生当时不是实际驾驶人。王彦生质证对该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认定该询问笔录证明力小于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113810201800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实际驾驶员是否为王彦生,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王XX将其所有豫R×××××号小型客车交给驾驶人王彦生驾驶,车辆行驶至邓州市交通路时碰撞隔离护栏,致使隔离护栏损坏一孔,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询问笔录证明力小,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王XX所有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的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新   华
审判员 罗军
审判员 李晓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东   阳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