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郑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赣04民终28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1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湖东区开发大道信南山水美地14栋1008室。
负责人淦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琪德,男,汉族,公司员工,住九江市庐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男,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彭山林场生活区,
委托代理人杨锦林,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宝塔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闵清亮,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邹海峰,该大队中队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X、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德安县交管大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6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仅承担无名氏的丧葬费10260元,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认定,不予支持;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被上诉人德安县交管大队返还被上诉人郑X垫付的死亡赔偿金1712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德安县交管大队不是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人,郑X与德安县交管大队签订的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道路交通事故求助基金应将171250元的死亡赔偿金返还给郑X,待确定无名氏损害赔偿权利人后,上诉人再依法进行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没有任何关于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的相关处理意见。《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无名氏死亡的处理意见,并无明确的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作出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引用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82的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管,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但2018年5月1日的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已经删除此前的第82条的规定,并且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已经不再涉及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规定,在第82条规定已经失效的情形下,公安交警部门为无名氏维权已然不妥。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有失偏颇,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郑X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并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郑X已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是完全正确的;二、一审法院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认定德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委员会属于法律授权的有关组织,第三人将被上诉人支付的赔偿款支付丧葬费后,余款交付至基金委员会提存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虽已修改,但原82条的内容改为了第117条,条文仍与原规定一致,即“对无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行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管,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的,虽然其中没有任何关于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的相关处理意见,但其中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即该规定已授权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公安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无名氏作出处理,并转交死者的赔偿款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存保管是完全正确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德安县交管大队同意被上诉人郑X的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原审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保险金人民币181510元;二、判令第三人德安县交管大队对原告赔偿款承担补充返还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0日22时10分许,原告郑X驾驶赣G×××××重型半挂牵引车/赣G×××××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德安县城方向往德安县丰林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德安县德白路张十八村路口路段时,将横过公路上的行人无名氏(男性)撞倒,后经德安县中医院现场抢救该名行人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月12日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胆无名氏,男性,年约50-60岁左右,行人),认定原告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无名氏横过公路时未确保安全后通过,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2018年5月16日事故经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无名氏在德安县殡仪馆期间的费用共计10260元;(二)无名氏死亡金额赔偿如下:1、死亡赔偿金20年×12138元/年=242760元,2、殡仪馆期间的费用10260元,以上共计253020元;(三)无名氏死亡赔偿调解如下:1、由原告在其车辆强制保险内承担110000元,剩余143020元,由原告承担71510元,无名氏承担71510元,综上由原告承担181510元,无名氏承担71510元,原告承担的181510元已经交付至德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此次事故损害赔偿终结,原告在调解书上签名,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调解书上盖章。原告按调解书将181510元支付给了第三人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三人收到该款在支付德安县殡仪馆收取的丧葬费10260元后,将余款171250元转入德安县财政局下属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专户(户名:德安县财政局,账号:14×××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后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无果,原告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赣G×××××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2000元、500000元;赣G×××××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300000元,上述保险的被保险人均为江西扶风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赣G×××××/赣G×××××车登记所有人为永修县扶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修县扶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西扶风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修县扶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扶风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公司授权郑X(身份证)全权处理2017年10月20日发生在德安县境内的赣G×××××交通事故,因所有赔偿款均由郑X支付,同意由郑X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理赔或起诉,保险公司赔偿款由郑X收取。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内容为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与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属于一个单位,现使用公章为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以上事实有:1、原、被告的陈述,2、原告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永修县扶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江西扶风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赣G×××××/赣G×××××车商业险保险单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火化证明,德安县殡仪馆专用收据一张,德安县财政局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171250元的业务凭证一张,原告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赣G×××××/赣G×××××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被告提供的赣G×××××车出险车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管,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及《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认身份的未知名死者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人身损害赔偿金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当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待死者身份确定或权益人出现后依法处理,德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委员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成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属于经法律授权的有关组织,第三人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原告支付的赔偿款181510元在支付德安县殡仪馆收取的丧葬费10260元后,余款171250元转交至德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委员会,并无不当,可视为原告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
2017年10月20日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原告与无名氏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原告在第三人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虽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的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未进行骨龄测定,无法确定赔偿协议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但因受害人为无名氏,其真实年龄已无法确定,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无名氏年约50-60岁左右,死亡赔偿金是按江西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在原告支付了赔偿款181510元,即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作为赣G×××××车交强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赣G×××××车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原告取得向被告主张支付保险金181510元的权利,也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第三人对原告赔偿款承担补充返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赔偿款,第三人在支付丧葬费后将原告支付的赔偿余款转交至德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委员会,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权益,避免事情长久得不到解决,对此应予提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X保险金181510元。二、驳回原告郑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0.2元(原告已付),由被告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德安县交管大队是否有权代无名死亡者与郑X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117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管,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认身份的未知名死者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人身损害赔偿金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待死者身份确定或权益人出现后依法处理。德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委员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成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属于经法律授权的有关组织。故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德安县交管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德安县交管大队代无名氏死者与郑X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认了郑X的赔偿金额为181510元。故德安县交管大队代无名死亡者与郑X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2、被上诉人郑X承担赔偿责任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被上诉人郑X支付赔偿款给德安县交管大队,德安县交管大队在支付丧葬费后将郑X支付的赔偿余款转交至德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委员会。某保险公司向郑X支付保险金,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亦有利于维护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权益,避免事情长久得不到解决,对此应予提倡。综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游 勇
审判员 单伶俐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勇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