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叶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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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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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民终681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03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负责人:王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男,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8)皖1103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金额为合理金额,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叶XX单方委托评估,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得不到保证,一审法院剥夺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程序不合法;叶XX主张的车损费过高,驾驶室壳体定损金额明显高于原装驾驶室壳体金额;车损评估费5000元系事故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由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承担。
叶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支付其保险金127200元(车辆损失120200元、评估费5000元、限高架维修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3日,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为皖M×××××号车向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60992元的车损险,为皖M×××××号车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17390元的车损险。2018年8月21日,叶XX驾驶皖M×××××/皖M×××××号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永丰北段郭草楼村时,车辆挂断限高牌并掉落货车上,致使车辆和限高牌损坏。该限高牌损失经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核定为2000元。
2018年9月27日,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经叶XX委托,对皖M×××××号车、皖M×××××号车在上述事故中的损失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分别为61000元、59200元,叶XX支付评估费5000元。
2018年9月13日,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1份,载明因涉案事故所有费用均由叶XX支付,将本次损失权益全部转让予叶XX,由叶XX以其个人名义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应支付叶XX的保险金数额。
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签订的交强险、车损险保险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将涉案保险权益转让予叶XX,叶XX有权提出相应诉讼主张。被保险车辆皖M×××××/皖M×××××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出的车损评估报告能够证明上述车辆在涉案事故中的车辆损失分别为61000元、59200元,合计120200元。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认为评估价格过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评估费5000元属于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赔付。
综上,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应支付叶XX保险金125200元(120200元+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叶XX保险理赔款125200元;二、驳回原告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叶XX负担22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应当向叶XX支付的具体保险金数额是多少。
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上诉称叶XX主张的车损费过高要求重新鉴定,鉴于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评估报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车辆维修费用有不合理的支出,故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信,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应当向叶XX支付车损费120200元。评估费5000元属于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承担。
综上,永安财险张家港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4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陶继航
审 判 员 邓见阁
审 判 员 王 铖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颖竹
书 记 员 朱婧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