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周X、周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嘉海民初字第285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12-07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代表人:沈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茹XX,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
被告:周XX。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被告周X、周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振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茹XX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某保险公司起诉称,2013年2月19日,被告周XX为其所有的浙E×××××号摩托车向原告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2013年5月28日18时45分许,被告周X驾驶浙E×××××号摩托车沿湖桐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喜村地方时,与对向左转弯行驶的案外人曹美宝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周X和曹美宝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美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3月3日,曹美宝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海宁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曹美宝120000元,判决生效后,本案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周X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周XX在明知被告周X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交付给被告周X驾驶,故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浙E×××××号摩托车驾驶人周X及车辆所有人周XX进行追偿。请求判令:被告周X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20000元;被告周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周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二轮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告周XX为被告周X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被告周XX明知被告周X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仍将车辆交给被告周X驾驶的事实。
2、民事判决书1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原告已经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赔偿责任。
二被告未举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在本院已生效的(2015)嘉海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定,故在本案中亦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的(2015)嘉海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系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的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其中10000元在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予以认定,110000元也已汇入本院账户,故本院亦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3年5月28日18时45分许,被告周X驾驶浙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员李小念)沿湖桐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喜村地方时,与对向左转弯行驶的曹美宝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周X和曹美宝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美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浙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该车辆系被告周XX所有,事故发生时由被告周X驾驶,周X无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曹美宝支付了10000元医药费。2015年5月25日,本院以(2015)嘉海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向曹美宝继续赔偿110000元。2015年6月24日,原告履行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XX之间的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周XX投保的浙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无驾驶证的被告周X驾驶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并由此造成他人损害,导致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交通事故的相对方曹美宝12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周X给付12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XX作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疏于对车辆的管理,未尽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允许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驾车行驶并致人损害,具有过错,应认定为共同侵权,故被告周XX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120000元。
二、被告周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到1390元,由被告周X、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振宇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汪凯航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