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陈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安民初字第0066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5-04-27

原告陈XX,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代理人于滨,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组织机构代码:66106610-3。
负责人刘洪涛,职务:经理。
原告陈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美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于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2013年12月28日9时许,原告陈XX驾驶冀D×××××号自卸低速货车在安阳县××大佛村路××与前方张建生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张建生受伤。张建生受伤后即到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29293.96元。经双方协商陈XX赔偿张建生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36000元,保险公司理赔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归陈XX所得。2015年陈XX向某保险公司理赔时,该公司拒赔。为此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理赔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950元、交通费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9时许,陈XX驾驶冀D×××××号自卸低速货车沿安阳县韩陵镇乡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大佛村路段时,与前方张建生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张建生受伤。张建生受伤后即到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29293.96元。2014年1月11日出院。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建生的等级程度经鉴定,属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冀D×××××号自卸低速货车所有人为陈XX,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另查明,2014年1月10日,张建生与陈XX针对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张建生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36000元由陈XX承担;保险公司理赔的医疗费归陈XX所得,伤残费用由张建生所得。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建生与被告陈XX、被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建生残疾赔偿金9237.67元。二、驳回原告张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票据、户口簿、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陈XX提供的协议书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综合全案情况,所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交清保险费,且对被告进行赔偿后,被告不及时对原告损失进行理赔,对酿成本案纠纷应负责任。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的不合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陈XX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尽谨慎驾驶之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建生受伤,且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陈XX应对张建生因受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与被告陈XX针对事故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113.9元(29041元M年÷365天×14天)、交通费酌定200元共计1131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XX款11313.9元。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陈XX负担2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刘美云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晓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