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卿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西法民初字第747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6-12-15

原告:卿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张XX,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卿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后,于2016年1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再次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卿XX及其诉讼代理人杨X、张XX,被告某保险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卿XX及其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某保险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卿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36000元(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金85000元、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金43300元、停车费2700元、拖车费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对云AXXXXX号轻型客车进行投保,商业保险单号:805012015530112004184,交强险保单号:805072015530112003689。在商业保险中,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8座)、不计免赔特约、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28日零时起至2016年5月27日二十四时止。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了相应的保险费。2015年10月12日16时02分,原告驾驶云AXXXXX号福田牌小型客车在渝昆高速568公里600米(昭通往昆明方向)时,因轮胎爆裂致车辆撞向左侧水泥护栏后翻滚,造成车辆驾驶员和车上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0月28日,昭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水昭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通过简易程序处理作出编号第53069901S20150548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的理赔服务网点报案,事故车辆经救援车施救已拖回昭通市,受损车辆经咨询需修理费55000余元。原告配合施救人员将受伤乘车人员送往医院进行医治,已支出相应的医疗费用30000余元,尚欠医院27000余元。2015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请求赔偿,但被告拒绝向原告进行赔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理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驾驶的云AXXXXX号轻型客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内,根据相关的保险合同约定,因该车辆进行非法营运,我公司不应赔偿该车的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车辆受损照片6张,因无法确认照片的拍摄时间及地点,故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提交的协议3份,欲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赔偿黄明发2500元、蔡婷3500元、林早聪2500元,因协议系原告与伤者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证明以上款项系伤者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费用催款通知书1份,欲证明俞有达因本案事故产生医疗费23903.32元,因从该证据显示该款项并未实际支付,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以采信;4.原告提交的李艳芳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份,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伤者为“李燕芳”,无法确认“李艳芳”系本案事故的伤者,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以采信;5.原告提交的李春敏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份,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伤者无李春敏,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以采信;6.原告提交的协议2份,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伤者无李艳芳、李春敏,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以采信;7.原告提交的俞有达调查笔录1份,因俞有达未出庭作证,无法确定身份情况,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8.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2份,因俞有达未出庭作证,无法确定身份情况,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庭审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5年10月12日,原告卿XX驾驶云AXXXXX号福田牌小型客车沿渝昆高速行驶(昭通往昆明方向),16时02分至渝昆高速568公里600米时,该车撞向左侧水泥护栏后翻滚,造成该车驾驶人员卿XX及乘车人俞有达、李燕芳、林早聪、黄明发、蔡婷、程涛、郭光胜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卿XX、黄明发等人到会泽县迤车中心卫生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2933.86元(其中卿XX102元、黄明发185元、俞有达1709.4元、蔡婷650.46元、林早聪102元、郭光胜185元)。2015年10月28日昭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水昭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出具第53069901S2015054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载明:“卿XX未确保安全驾驶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俞有达无责任”。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原告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家庭自用车从事营业运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云AXXXXX于2015年10月12日在云南省昭通市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对此我公司不能给予赔付……”。由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车辆受损情况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卿XX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牌照为云AXXXXX福田牌小型客车是否有修复价值、修复的费用及车辆的价值进行鉴定。2016年7月29日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6)云鼎鉴司字第895号《云AXXXXX号福田牌小型客车肇事损失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八、鉴定意见:1.云AXXXXX号福田牌小型客车肇事严重损坏,无修复经济价值,达到报废条件,建议报废;2.该车当时(肇事时间2015年10月12日)的价值约为人民币伍万陆仟肆百元(¥56,400.00元)”。原告卿XX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人民币9000元。
另查明:1.原告卿XX于2013年4月19日购买云AXXXXX号福田牌小型客车,价税合计125300元;2.2015年5月27日,原告卿XX为发动机号牌号码为SKXXX46的云AXXXXX号福田牌小型客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28日零时起至2016年5月27日二十四时止。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为8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赔偿限额为10000.00/座*8座,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原告卿XX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条款及保单特别约定一栏中均载明:“家庭自用及非营业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增加保险费。否则,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原告卿XX没有在保险单上签名。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可否以驾驶员从事营业运输发生保险事故而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原告未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进行责任免除的释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不能据该保险条款拒赔,对于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请求赔偿车辆损失险赔偿金85000元,本案中,原告驾驶的云AXXXXX号福田牌小型客车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肇事时的价值约为56400.00元,该价值按市场价格和折旧年限评估,故合法、合理,本院确认其价值为56400.00元。关于原告请求赔偿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金43300元,本案中,经查明因本次交通事故,卿XX等人共产生医疗费共计2933.86元,故本院对以上费用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赔偿停车费2700元、拖车费5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费用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卿XX车辆损失保险金56400元、医疗费损失保险金2933.86元,合计59333.86元;
二、驳回原告卿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元(原告卿XX已预交),由原告卿兰负担127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朴
代理审判员  杜竹馨
代理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玉蓉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