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新4003民初100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奎屯市人民法院 2016-08-10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XX,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甲,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莫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乙,该公司员工。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信商贸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宗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信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XX、张X甲,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信商贸公司起诉称,2009年6月9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一份,为我公司所有的新JXXX02号车及新J2986号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2009年12月1日,我公司驾驶员张义柱驾驶前述车辆沿乌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G312A4193KM+200M处路段时与袁林驾驶的新CXXX48号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两车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分认定,张义柱与袁林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公司的主车报废挂车受损,产生修理费6680元,施救费26400元。2010年2月25日,被告与我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赔偿我公司车辆损失166000元,因被告承诺等该事故与对方车辆的损失解决后,再一并赔偿此款,现因被告与对方车辆至今仍未就损失达成协议,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费166000元、修理费6680元、施救费26400元、车辆鉴定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因为原告是在我公司的奎-独石化园营销服务部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交警部分认定为同等责任,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并扣除交强险能够得到赔偿的差额部分进行承担,本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严重超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应予免责;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视为放弃要求我公司进行赔偿。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1、某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其应否向原告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数额是多少;2、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9日,运信商贸公司为其所有的新JXXX02号豪泺牌牵引汽车及新J2986号宇畅牌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奎-独石化园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交纳了相应保险费,保险金额分别为237000元、107000元,保险期间均为自2009年6月10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9日二十四时止。新JXXX02号车辆的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为:发生保险事故,必须在48小时之内现场报案,如果没有现场报案,加扣50%的免赔率,第二次无现场报案,则不承担保险责任,该车当时实际价值213537元。新J2986号车辆的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为:发生保险事故,必须在48小时之内现场报案,如果没有现场报案,加扣50%的免赔率,第二次无现场报案,则不承担保险责任,该车当时实际价值96407元。该两份保险单中重要提示均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包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3、请详细阅读承包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5、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该两份保险单下部保险人处公司名称载明“某保险公司”,保险人签章处加盖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奎-独石化园营销服务部”印章。2009年12月1日15时05分许,张义柱驾驶前述新JXXX02(新JXXX6挂)重型半挂超载大货车沿乌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G312A4193km+200m处路段时,在恶劣天气下未降低车速行驶与同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停驶且未设置警告标志牌的由袁林驾驶的新CXXX48号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新CXXX48号大客车乘车人李生俊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义柱、袁林等人受伤,胡尔曼别克・哈吉依财产损失,两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乌西大队认定,张义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袁林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李生俊等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张义柱遂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核定,对新JXXX02号车辆推定为全损,对新JXXX6挂车辆的损坏部位确定为:挂车支腿1付、车厢立柱2只、车厢板后门1扇、后大门(门中门)1扇、车厢下边梁1根、车厢门筋1根、边门领6只、门锁柱2付,报价共计6680元。该二车辆经新疆迅捷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施救,共产生施救费26400元;新JXXX6挂经石河子北郊康驰汽车修理部对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坏部位进行修理,产生修理费6680元。2010年2月25日,某保险公司(甲方)与运信商贸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新JXXX02车赔付协议”一份,载明:甲方于2009年6月10日承包了乙方的豪泺ZZXXX7S3241Y牵引汽车,车号为新JXXX02,保险期限为一年,该车于2009年12月1日在乌奎高速公路乌市-头屯河收费站的服务区+500米处,发生四车连环相碰2死12重伤多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甲方通过对该事故车的详细勘查、核定损失,认为修复价值不大,按推定全损处理此案,因该车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为237000元,确定该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为213537元,扣除投保至出险时的月度折旧,该车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为198000元,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新JXXX02车最终损失按166000元确定,至于将来保险公司如何赔付依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运信商贸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要前述保险金166000元、修理费6680元及施救费26400元未果,双方遂成诉。
另查明,2016年5月2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名称变更为某保险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施救费、修理费发票,保险公司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修理费修理清单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运信商贸公司为其所有的新JXXX02号、新JXXX6挂号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下设分支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奎-独石化园营销服务部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奎-独石化园营销服务部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在保险期间,原告驾驶员驾驶前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奎-独石化园营销服务部即应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予以赔付。关于某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奎-独石化园营销服务部为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下设分支机构,其财产为某保险公司的财产,故某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适格,被告的该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应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数额问题。事故发生后,新JXXX02号车辆推定为全损,并由原被告双方确认事故发生时该车的价值为166000元,故对新JXXX02号车辆,被告应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数额即为166000元;关于新JXXX6挂车辆,被告对该车辆的损坏部位及报价6680元进行了确认,原告依被告的确认进行了修理,产生了修理费6680元,该修理费应由被告支付;关于施救费26400元,该费用为保险事故的直接损失,原告垫付后,亦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诉称的车辆鉴定费4000元,其出示的鉴定费发票,不能说明与本案有何关联,再者,新JXXX02号车辆为全损,无需进行鉴定,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应按责任比例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因原告驾驶员驾驶超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予免赔的问题。被告向原告签发的保险单中,对保险金支付比例及免赔事项均未作约定,被告提出在保险条款中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但其无证据证实其将该保险条款向投保人交付,并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又无证据证实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故对其该项答辩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在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对车辆赔付事宜达成了“赔付协议”,被告表示愿意履行赔付义务,而在该赔付协议中未约定赔付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原告诉请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新JXXX02号车辆保险赔偿金166000元、新JXXX6挂车辆修理费6680元,施救费26400元,以上合计199080元;
二、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1元(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与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交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
审判员  孟宗良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生巴提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