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赖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47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0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伟军,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XX。
委托代理人王华平、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国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金升、代理审判员江玮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2014年3月30日20时30分许,罗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粤Z港外籍车在惠东县环城南路段,因操作不当,碰撞路边花池,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4月3日,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第BH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罗某某向公安交警报警并通知被告现场查勘,次日,通知被告到惠东宏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对粤Z港外籍车辆损失进行确认并核定损失价格,经多次协商被告至起诉为止,未出具核定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迫于无奈,委托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进行了鉴定,粤Z港外籍车辆损失维修价格为53920元,支付鉴定费1000元,原告按照该价格支付给惠东宏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就其所有的粤Z港外籍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1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赔偿限额、车损险、第三者险不计免赔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3年9月9日零时起到2014年9月8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合同法》、《保险法》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492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一、我司不予认可被答辩人的损失金额。首先从物价部门做出的定损结果的效力来看,物价部门作出的定损结果是物价部门接受单方委托后,对事故车辆损失做出的认定和评估,因而物价部门的定损结果对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没有约束力,更谈不上对保险公司的任何约束力。因此,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估价,是受害者、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三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另一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在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果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果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任何案件的证据都需要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虽然物价部门是价格的主管部门,对价格的认定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它做出的定损结果也同样需要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法庭对证据的效力做出认定之前,物价部门的定损结果与其他有关部门对事故车辆的定损结果在法律效力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本案被答辩人提供的鉴定报告有误,仅是对当时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并没有对本次事故对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如左前杠、左前叶的痕迹没有始止点、杂乱、交叉不平行,明显后期人为制造,对于鉴定报告中的该两项损失,不应有保险公司承担;前上摆臂(左)轻微受损,不用更换;前减震器(左)非本次受损,需剔除。杠上和叶子板、门上的人工加工痕迹表明,摆现场迹象比较明显。故被答辩人提供的鉴定报告不合理,我司申请重新鉴定。未经保险人同意的鉴定费等保险人不予承担。二、诉讼费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答辩人不承担支付义务。
一审查明的事实
原审查明:2013年9月5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粤Z港外籍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120万元,保险期限从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
2014年3月30日20时30分,罗某某驾驶原告的粤Z7港外籍小型轿车由深圳往惠东车站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县环城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路边花池,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当时向交警及被告作了报案,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进行勘查后,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第BH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被告到场查看现场后,未对原告的车辆进行定损。
原告委托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予以鉴定,该认证中心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一份《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粤Z港外籍小型轿车损失人民币53920元,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损失54920元。
一审裁判结果和理由
原审认为: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原告的驾驶员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应在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车辆损失予以赔偿。鉴于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向被告作了报案,被告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及时进行定损,但其未定损,存在全部过错责任。为此,原告委托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其鉴定损失为人民币53920元,并支付了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损失人民币54920元。由于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车辆损失的资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属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XX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人民币54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7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诉辩意见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l、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物价部门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缺乏事实依据。物价部门作出的定损结果是物价部门接受单发委托后,对事故车辆损失做出的认定和评估,因而,物价部门的定损结果对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没有约束力,更谈不上对保险公司的任何约束力。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估价,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另一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果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果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委托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金额过高,同时单方鉴定,承担不合理。同时该鉴定报告仅是对当时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并没有对本次事故与车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左前杠、左前叶的痕迹没有始止点、杂乱、交叉不平行,明显后期人为制造,对于鉴定报告中的该两项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前上摆臂(左)轻微受损,不用更换;前减震器(左)非本次受损,需剔除;杠上和叶子板、门上的人工加工痕迹表明,摆现场迹象比较明显。2、未经保险人同意的鉴定费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赖XX口头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裁判结果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赖XX为其所有的粤Z港外籍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一份《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120万元,上诉人同意承保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上诉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涉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出险,故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鉴定结论评定被保险车辆车损53920元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经查,被上诉人虽是单方委托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车损作出鉴定,但是,被上诉人是在上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定损,上诉人存在过错,双方对车损数额及鉴定机构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交通事故发生地就近委托鉴定的,属事出有因;并且,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对车损作假、鉴定结论存在诸如依据明显不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因此,该鉴定结论应作为定案依据,由上诉人赔付被上诉人车损保险金53920元。另被上诉人为确定车辆损失情况而支出的鉴定费1000元,也属于上诉人在车损险上的保险责任范围,有发票为凭,予以确认。以上合计上诉人应赔付被上诉人保险金54920元。
综上,上诉人请求对原判决予以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国华
审 判 员  陈金升
代理审判员  江 玮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静华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