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谢XX、毛国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辽01民终1025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16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XX,女,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罗XX,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毛国富,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谢XX、毛国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X、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被上诉人谢XX的委托代理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毛国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王XX驾驶辽AXXX38号车辆沿建三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06线路口处,与毛国富驾驶的辽BXXX7Z号车辆相撞,致乘坐辽BXXX7Z号小型客车的宫月菊、毛家玉受伤,两车损坏。本次交通事故经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X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辽BXXX7Z车辆的所有人为第三人谢XX,谢XX在某保险公司为辽BXXX7Z车辆投保了保额为312,000元的车辆损失险。本次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2015年2月10日,某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的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谢XX支付了保险金172,930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12日,王XX与辽BXXX7Z司机毛国富签订赔偿协议。协议载明:王XX一次性赔偿毛国富车辆损失费壹拾万元,支付赔偿款后,毛国富不再追究王XX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代位追偿权益授权书、定损协议书、赔偿协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谢XX支付了保险金,且本案王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谢XX对王XX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被告王XX提出毛国富与其签订赔偿协议构成表见代理,原告无权请求其赔偿的抗辩理由。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王XX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其与毛国富签订的赔偿协议。根据该协议记载,协议甲方为王XX,乙方为毛国富以及案外人毛家玉、宫月菊,其中并未表明实际车主为谢XX,毛国富系以本人名义签字,而非作为车主谢XX的代理人身份。该份证据不足以认定王XX签订协议时有理由相信毛国富有权代理车主谢XX。庭审中,谢XX明确表示未授权毛国富协商赔偿,未收到过王XX的车损赔偿款,现亦无证据证明谢XX对毛国富签订赔偿协议明知而未作否认。因此,王XX的抗辩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款172,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宣判后,王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毛国富与谢XX共同赔偿保险公司款项。主要理由:我与毛国富由有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谢XX是车主知道毛国富处理这个案子,赔偿协议应该是毛国富与我亲属在交通队达成的,交通队有结案记录。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辩称:同意上诉人王XX的上诉请求,毛国富与谢XX之间构成连带责任,毛国富与王XX签订的协议对谢XX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况下,谢XX已经取得赔偿,再向保险公司理赔是不应该的,应当返还;同意法院改判由谢XX承担给付赔偿款172930元。后又明确答辩意见,不撤销对王XX的诉讼请求,由王XX赔偿其代为赔偿的车损款172930元,诉讼费由王XX承担。
被上诉人谢X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王XX不是一审原告,不应当提出由谁来承担赔偿款的主张。
被上诉人毛国富未作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某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追偿权。王XX主张事故发生后,谢XX知道毛国富与其签订赔偿协议,应由毛国富与谢XX共同赔偿某保险公司款项。经查,王XX一审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赔偿协议,签订协议人为王XX、毛国富以及案外人毛家玉、宫月菊,毛国富以本人名义签字,该份协议内容未能体现车主是谢XX及毛国富系谢XX的代理人身份,谢XX当庭明确表示对王XX与毛国富签订的赔偿协议不知情,也未收到王XX的赔偿款,作为车主应由其本人对赔偿事宜进行处分,其他人无权进行处分。因王XX未能举证证明谢XX对毛国富签订赔偿协议是明知而未作否认的有利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谢XX支付了保险金,交通部门认定王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主张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谢XX对王XX请求赔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玉明
审判员  庄 俐
审判员  王时钰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枫钠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