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陶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皖11民终2484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0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XXXX(1-1)。
负责人:曾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XX,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陶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3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陶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陶XX承担。事实和理由:1.陶XX的驾驶员付家胜在事故发生前所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被扣分超过12分,处于超分状态,依法不得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分状态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计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陶XX的驾驶员在未通过学习考核期间驾驶车辆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认为即使驾驶证超分后并不当然的消灭驾驶资格,只有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驾驶证后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后,驾驶证才停止使用。这无疑纵容了违法行为,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增加了许多不安全因素,一审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陶XX作为车主将车辆交给付家胜驾驶时,在付家胜未告知的情况下也未必清楚付家胜的驾驶证记分已满,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某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陶XX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管理的义务,其将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资质的人使用,对于损害后果应该由其与付家胜承担,与某保险公司无关。
陶XX辩称:1.付家胜持证驾驶是本案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某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付家胜仍然具有驾驶资格适用法律错误,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认定这一事实时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某保险公司认为,陶XX在将车辆交付给付家胜驾驶时存在过错。付家胜在借用陶XX车辆时出示了在有效期内的驾驶证,陶XX有理由认为付家胜具有驾驶资格。作为普通群众,只能依据驾驶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所以陶XX没有过错。3.某保险公司认为付家胜属于“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情形,其不应当赔偿。对此一审法院的认定非常准确,对于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情形,必须是驾驶人明知的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付家胜明知他的驾驶证已经失效,那么他的驾驶证应当已经被公安机关扣留了,而付家胜持有驾驶证即可以认定付家胜是认为自己具有驾驶资格。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不能成为某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是正确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陶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其苏A×××××号车维修费30700元、施救费790元及苏E×××××号车维修费14100元及施救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11日,陶XX为苏E×××××号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908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均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止。2015年11月25日,陶XX为苏E×××××号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某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2014年12月11日,某保险公司向陶XX提供保险人明确说明记录卡,载明“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和‘批改’等内容,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如确认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请投保人签字确认以上事实。”,陶XX在“投保人签章”处签名。
2016年1月4日,付家胜驾驶苏E×××××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沿滁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滁梁路常山街道时,与余放驾驶的苏A×××××号小型客车碰撞,致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付家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余放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苏E×××××号车经修理产生修理费14100元、施救费1000元;苏A×××××号经修理产生修理费30700元、施救费79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为付家胜逆向行驶,给予违法记分3分、罚款200元;认为付家胜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给予违法记分0分、罚款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事故情形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即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某保险公司是否将相关免责条款向陶XX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二、陶XX在涉案事故中的具体损失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即驾驶证超分后并不当然的消灭驾驶资格,而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驾驶证后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后,驾驶证才停止使用。付家胜驾驶证仍在有效期限内,不存在吊销、注销等无驾驶资格的情形,且根据涉案事故认定书,付家胜违法记分达到12分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陶XX作为车主,将苏E×××××号车交给付家胜驾驶时,在付家胜未告知的情况下也未必清楚付家胜的驾驶证记分已满,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某保险公司以记分达到12分为由拒绝赔偿,与陶XX投保时预期目的,即为了在保险期间内出事故时,在不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得到赔偿的合理期待不符。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某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中驾驶员对自己的违法记分情况是否明知没有规定,应当解释为“驾驶员明知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仍然驾车”,而本案中尚无证据能够证明付家胜明知其驾驶证上所负担的行政处罚已达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程度。综上,某保险公司不能援引上述保险条款对陶XX在本案中的损失免于赔偿。
关于争议焦点二。陶XX举证的修理费发票能够证明苏E×××××号车、苏A×××××号车的损失情况,相关施救费均为涉案车辆在事故中的直接损失,某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苏E×××××号车的损失应当先在苏A×××××号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中赔偿。
综上,扣除苏A×××××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陶XX保险理赔款46490元(30700元+790元+14100元+1000元-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陶XX保险理赔款46490元;二、驳回原告陶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陶XX负担1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4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于原审。本院二审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
二审另查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施救苏E×××××号、苏A×××××号车辆,陶XX支付了施救费1790元,该两辆事故车均被送至滁州正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两车的修理费分别为14100元和30700元,该修理费用均由陶XX支付。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交通事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情形,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陶XX赔偿保险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陶XX为其所有的苏E×××××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不计免赔率覆盖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主张涉案被保险车辆驾驶员付家胜在事故发生前所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被扣分超过12分,处于超分状态,依法不得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情形,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范畴,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某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学习并接受考试。……”;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然被保险车辆苏E×××××号车驾驶员付家胜的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前并未作出暂扣、吊销其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曾通知付家胜学习或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付家胜明知其驾驶证已扣满12分而驾驶或陶XX明知付家胜驾驶证已扣满12分而将车辆交给其驾驶。涉案事故发生时,付家胜合法持有驾驶证,且该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具有驾驶资质,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驾情形。因此,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免除保险责任情形。某保险公司主张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葛敬荣
审 判 员  陶继航
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
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 远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