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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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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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114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4-2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负责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敏,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XX。
委托代理人张峥嵘,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董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XX一审诉称,其所有的苏E×××××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含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内,王海军驾驶该车由北向南途经沈海高速1178公里600米路段时与张书增驾驶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冀D×××××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后部碰撞,造成苏E×××××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派员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拍照查勘,但未及时定损,经委托评估,车辆损失为191000元,为此,董XX支付公估费9000元。经实际修理,董XX支付修理费19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董XX保险理赔款19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保险公司一审辩称,对事故车辆投保及事故发生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未对董XX的车辆进行定损,故对损失金额无法确定。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5日,董XX为其所有的苏E×××××小型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载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468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车辆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含不计免赔。2015年10月5日17时,王海军驾驶苏E×××××小型轿车由北向南途经沈海高速1178公里600米路段时与张书增驾驶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冀D×××××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后部碰撞,造成苏E×××××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海军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经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通分公司公估鉴定,损失为191000元,董XX为此支付公估费9000元。事后,董XX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维修,实际支付修理费19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董X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董XX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受到损失,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理应及时进行定损。董XX委托公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事故车辆损失经有权机构价格鉴定并已实际修理,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予理赔。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董XX理赔款199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事故发生后,董XX未经某保险公司定损,单方委托评估,该评估结果缺乏公正性。原审法院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评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董XX答辩称,案涉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查勘,但一直未出具定损报告。董XX因需使用案涉保险车辆,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某保险公司在一审中虽对评估结论有异议,但并未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保险公司未向董XX出具定损报告。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在对案涉车辆进行现场查勘后,应当及时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向董XX出具书面定损报告。某保险公司怠于履行自身义务的同时,也是其作为保险人对自身权益的放弃。董XX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车辆进行评估,是其作为被保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作出的合理行为。某保险公司认为董XX未经通知其而擅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导致评估结论有失公正的辩称,回避了其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有违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董XX委托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保险评估的资质,在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该评估结论依法应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兴娟
审 判 员 蔡荣花
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