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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天下和商贸运输有限责XX、麦麦XX・努尔艾合与甲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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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民终5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6-04-11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市天下和商贸运输有限责X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马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男,维吾尔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负责人:余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昌吉市天下和商贸运输有限责XX司(以下简称天下和商贸公司)、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下和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上诉人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被上诉人甲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新BXXXXX号车登记车主为天下和商贸公司,实际车主系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2014年4月8日,天下和商贸公司为新BXXXXX号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单号为0214659703000400的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和保单号为0214659703000335000227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各一份,保险期限为一年。2015年1月27日天下和商贸公司及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4月23日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驾驶的新BXXXXX号车与玉素甫江驾驶的新AXXXXX号出租车发生了碰撞事故,新AXXXXX号出租车为此进行了修理。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一、甲保险公司赔偿其支付的修车费1980元、交通费1200元,共计3180元。二、甲保险公司赔偿出租车车主收取的停车费3135元(审理中,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放弃了该项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天下和商贸公司及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现天下和商贸公司及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只提供了两份保险单、修理费发票和出租车票,且因其提供的两份保单只能证明其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不能证明就是发生了保险事故,故原审法院对其提出“甲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天下和商贸公司及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提供的修理费发票和出租车发票,因与本案纠纷没有关联性,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天下和商贸公司及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应当提供与本案有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证明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天下和商贸公司及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至今尚未提供。据此,根据上述规定,天下和商贸公司及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对天下和商贸公司、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天下和商贸公司及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4年4月23日,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驾驶的新BXXXXX号车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晨光佳苑路与玉素甫江的新AXXXXX号出租车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新AXXXXX号车辆损坏。新BXXXXX号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在报案后,甲保险公司至今未理赔。原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甲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甲保险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当庭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天下和商贸公司及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甲保险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上午6点30分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晨光佳苑路,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驾驶新BXXXXX号货车倒车时,与停放在该路段的新AXXXXX号出租车发生碰撞。因出租车上有车主联系方式,且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和出租车的车主玉素甫江也认识,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即根据电话联系到了出租车车主。因事发路段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在对事故现场拍照后,双方将车移至第二现场。同日上午8点12分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向其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进行电话报险。同日上午9点左右查勘员万永伟到达第二现场,对两辆事故车辆进行拍照。根据照片显示,新BXXXXX号货车无损伤,新AXXXXX号车辆尾部受损。事后,甲保险公司未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2014年12月19日由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签收了保险拒赔通知书。甲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为1、现场高度不符;2、主车无碰撞痕迹;3、三者车损失部位留有碰撞时的油漆与主车颜色不一致。在理赔未果情况下,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为新AXXXXX号车辆花费修理费1980元。
另查明,新BXXXXX号车登记车主为天下和商贸公司,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系实际车主,其将新BXXXXX号车挂靠在天下和商贸公司从事运营。2014年4月8日,天下和商贸公司为新BXXXXX号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单号为0214659703000400的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和保单号为0214659703000335000227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各一份,保险期限为一年。诉讼期间,天下和商贸公司授权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行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保险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保险人”,本案在发生碰撞事故后,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及时进行了报险,已经履行了及时报险的义务。保险人在接到报险后,应当履行对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查勘的义务。甲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查勘时,车辆已经移至第二现场,查勘员凭借其个人经验认定事故车辆碰撞部位的高度不符,主车无碰撞痕迹,损失部位油漆与主车颜色不一致,并作出拒赔的结论。由于上述拒赔理由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足以使人信服,并且查勘员在进行现场查勘时有条件做事故现场复原,对事故车辆碰撞情况进行现场比对,以增强结论的客观性,而甲保险公司查勘员并未进行此项工作。有鉴于此,本院对甲保险公司查勘员凭借个人经验作出的判断不予采信。甲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新BXXXXX号车与新AXXXXX号未发生碰撞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甲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次,关于理赔数额问题。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最终是否理赔,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对损失程度进行核定。本案事故发生后,联合财保新疆分公司在认为其不应当赔偿后,即未对受损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定。在此情况下,本院根据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提供的修车费发票认定损失为1980元。对天下和商贸公司和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主张的交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最后,保险金的领取主体。本案中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虽为天下和商贸公司,但实际车主系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诉讼中天下和商贸公司亦授权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行使保险权益,故保险金应由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领取。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甲保险公司赔偿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保险金1980元;
三、驳回昌吉市天下和商贸运输有限责XX司、麦麦XX.努尔艾合麦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5元,由被上诉人甲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健
审 判 员 阿瓦古丽
代理审判员 段新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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