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常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辽14民终105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7-0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A5、A6号门市房。
负责人刘义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晶,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XX,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玉刚,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民二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晶,被上诉人常XX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常XX在一审诉称:常XX于2013年8月购买了辽PXXXXX号货车,挂靠在绥中佳远运输车队名下。2015年8月7日,常XX在某保险公司对辽PXXXXX号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9日。2015年11月5日21时40分,常XX驾驶辽PXXXXX号货车行驶至京昆高速上行线时,与前方货车碰撞后又与护栏相撞,造成了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常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常XX和某保险公司就保险理赔事宜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11800元,施救费9272元,鉴定费10600元,路产损失48555元,总计280227元。
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一审辩称: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限额为263790元,出险时间在保险期内。某保险公司需核实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车架号,在与投保单信息一致的前提下同意对常XX合理的诉讼请求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失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21时40分,常XX驾驶其名下的挂靠在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的辽P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京昆高速上行线K1280+50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同车道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又与中央护栏发生再次碰撞,造成辽PXXXXX号货车、高速路产不同程度损坏。该起事故经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常X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常XX赔偿路产损失48555元,花费施救费9272元。2016年1月25日,根据常XX申请,抚顺市正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辽PXXXXX号货车损失进行评估,其损失价为211163元,花费评估费10558元。2015年8月10日,辽PXXXXX号货车以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263790元,第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均约定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至2016年8月9日。
一审法院认为,常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常XX支付赔偿金。关于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常XX的车辆损失过高的主张,因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抚顺市正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所做的鉴定评估结论,该主张不予采纳。关于某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常XX支付保险金279548元。案件受理费5493元,邮寄费80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采纳了抚顺市正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是错误的,该鉴定报告的结论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评估费也高于司法局备案的鉴定收费标准。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佳立重卡维修厂出具的维修价格单,能够证明常XX车损项目金额过高。一审法院不采信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同意该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程序违法。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所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按照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确定。折旧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263790元×27个月(从购车时间到出险时间)×1.1%(约定折旧率)计算,结果为78345.63元。故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185444.37元。抚顺市正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没有现场拆解照片,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公正性,且超出了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另外,一审法院在计算常XX经济损失时,未扣除路产损失中“污染路面的损失9720元”,该污染路面损失不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常XX答辩称:一审时的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合法,结论客观真实,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车辆损失金额是否超出保险合同的约定,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路面污染费9720元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常XX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X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X月折旧率。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常XX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显示,号牌号码:辽PXXXXX,初次登记年月:2013-08-09,已使用年限:2年,新车购置价:RMXXX3790元,签单日期:2015-08-07。本案所涉保险事故发生于2015年11月5日。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某保险公司与常XX双方均认可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显示,辽PXXXXX号车辆购买于2013年8月,当时的新车购置价为263790元。依据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显示,在计算折旧金额时所使用的“新车购置价”应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在本案中即为2015年11月时与辽PXXXXX号同类型车辆的市场销售价格。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使用2013年8月的车辆购置价格来计算2015年11月保险事故中的车辆实际价值,与双方约定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一审鉴定问题。某保险公司既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抚顺市正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存在程序或结论错误,故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之处。对于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的鉴定收费不合理问题,因该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该条所述“污染”应指由于交通事故对周围环境所造成污染。《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第7项“杂物污染沥青路面”,此处出现的“污染”应指由于交通事故,车辆杂物破坏了沥青路面的平整和清洁,与环境污染无涉,仍属于路产损失范畴。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对污染路面的损失9720元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93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瞳
审 判 员  唐宏博
代理审判员  朱 丹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敬伟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