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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谢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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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380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0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隆回县。
负责人罗长青,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男。
委托代理人伍文杰,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谢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军,被上诉人谢XX的委托代理人伍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24日3时15分,李治国驾驶湘BXXX39大型客车沿长沙县暮云办事处万家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芙蓉南路路口时,遇由南往北行驶的杨四华驾驶的湘EXXX33大型货车,因双方忽视安全,致使两车发生相撞事故。经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公交认字(2014)第0805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驾驶人李治国和驾驶人杨四华负事故同等责任。湘EXXX33车辆所有人为谢XX,杨四华为该车驾驶员。谢XX为湘EXXX33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及其他险种,保险期限为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湘BXXX39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经谢XX、某保险公司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谢XX受损车辆进行损失评估。2014年9月30日,谢XX车辆的维修费用确定为26000元。谢XX为此次事故花费车辆施救费2750元(其中将事故车辆拖离事故现场至事故车辆停车场花费1000元,从停车场拖至维修厂花费1750元)。事故发生后,谢XX向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未果。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谢XX自愿放弃替代交通工具费租赁费15000元和存车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谢XX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和其他险种,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谢XX和某保险公司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谢XX所有的湘EXXX33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提出谢XX的拖车费及施救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免责保险条款予以证明,故其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谢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26000元,车辆施救费2750元,两项合计28750元,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中属于财产损失理赔范围的2000元后,还有26750元,依据本次事故责任的划分,谢XX应承担损失13375元(26750元×50%)。故谢XX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337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谢XX表示放弃要求某保险公司替代工具支付租赁费15000元及存车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谢XX保险理赔款13375元。
某保险公司上诉称,谢XX将保险车辆交由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杨四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七款中明确约定,驾驶员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谢XX的诉讼请求。
谢XX答辩称,杨四华的驾驶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年审,其具有驾驶资质,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杨四华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有限期自2013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审检有限期止2016年5月26日。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8月24日,而事故车辆驾驶员杨四华持有的B2型驾驶证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驾驶证审检有效期至2016年5月16日止,故交通事故发生在驾驶证年检有效期限内,某保险公司主张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 霞
审 判 员  汤松柏
代理审判员  肖蓓蕾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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