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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姜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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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终33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2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侯德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建杨,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男。
委托代理人官添女,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姜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建杨、被上诉人姜XX的委托代理人官添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湘CXXX88宝马牌轿车为原告姜XX所有。2014年10月9日,原告姜XX将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保单号为PDXXX0144303T000024406,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10日零时至2015年10月9日24时,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381000元,不计免赔。2015年6月3日13时50分许,原告姜XX驾驶该车在九华高速公路匝道行驶时撞上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姜XX为修复该车,花费10750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姜XX的驾驶证逾期未审验,被告某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姜XX的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四条(七)项3的规定,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原告姜XX认为,根据合同法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免责条款所列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姜XX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与保险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该条款与法相悖,为无效条款,被告某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驾驶证的发放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驾驶资格的认可,驾驶证的审验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驾驶证的一种管理措施。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并不意味着驾驶证必定被吊销、注销和作废。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原告姜XX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第十四条(七)项3中“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理赔。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姜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七)项3中“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某保险公司据此条款拒赔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姜XX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07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姜XX车辆损失理赔款10750元。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被上诉人姜XX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处于逾期未审验状态,被上诉人姜XX亦对该事实予以承认,上诉人根据保险条款“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拒绝理赔符合法律及合同的规定;2、上诉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原审法院认定上述条款无效明显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核减上诉人10750元赔偿责任或者发回重审。
姜X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审验驾驶证属于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证的一种管理措施,驾驶证未参加审验的,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影响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本案中,姜XX持有B2驾驶证,在发生事故时,姜XX驾驶证虽逾期未审验,但并未注销,驾驶证仍处于有效期内,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故某保险公司以“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保险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雪强
审判员  章业尧
审判员  马 兰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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