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兵9001民初681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2016-11-25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B号。
法定代表人:赖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男,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石河子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石河子市;现实际住所地:石河子市。
代表人:汤骥,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某保险公司员工,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原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强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意外伤害险赔付差额143013元,利息834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人数为200人,总计缴纳保险费为42820元,享受每人死亡赔偿限额60万元,医疗费每人5万元,医疗费赔付比例80%,免赔额100元,并签订了保险合同。原告四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7日,不幸有员工坠落后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经一四八团调委会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先行赔付死者家属75万元,调解完毕。后来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告报案反映上述情况,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给原告出具了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综合报告书中认定投保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故赔付比例按照77%予以赔付,对此原告认为不合理,理由是:原告当时中标的面积是21516平米,但实际施工面积为16468平米,投保时报的也是实际施工面积16468平米,并没有瞒报,理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赔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应得死亡赔偿金60万元,以及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医疗费27244.33元的80%即21795.5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的解释是当年的保险理赔额度己经理赔完了,没有剩余的理赔金了。无奈,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保险约定的数额和比例进行赔付及承担利息。
某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投保面积是16468平方米,根据原告提供的理赔材料,实际中标面积21516平方米,故某保险公司应按照投保面积与中标面积的比例即77%赔付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某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未足额投保部分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在投保范围内,不同意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承认四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四强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该按照约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为保障企业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向被告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原告在签订协议后,依约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告提交了相关材料并提出索赔申请,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被告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被告未对原告理赔全部保险金,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600000元、医疗保险金21795.50元(27244.33元X80%),两项合计621795.50元。现被告只给付了原告478782.50元,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剩余部分保险金143013元。至于原告诉请利息834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应按77%的比例理赔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的抗辩意见,没有合同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金143013元(已扣除被告某保险公司先期已给付原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478782.50元);
二、驳回原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7元,减半收取1664元,送达费90元,合计17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84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67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部分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石河子市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田丽丽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