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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14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1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区建能。
委托代理人邓健,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贺麦清,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巫金花。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简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8255.53元及以该款从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简XX;二、驳回简XX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6元,由简XX负担96.6元,太平洋南海支公司负担1121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太平洋南海支公司上诉提出:案涉交通事故伤者赵某于2013年2月2日住院,治疗结束后于2013年2月21日10点出院,住院地点为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期间,被保险人简XX来到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办理理赔垫付手续,要求保险人对伤者的医疗费进行垫付。2013年2月21日,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元。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在一审期间了解到该费用转至医院时伤者已办理出院手续,期间被保险人支付了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因此,保险人对费用金额并无异议。但一审开庭后,经与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沟通。该医院虽确认有多余赔款1000元,但并不配合办理退费手续。后经多次致电,该医院要求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员工亲自前往,方受理退费请求。对此,虽然被保险人支付了伤者全部治疗费用,但当时被保险人同时申请了垫付费用,现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履行了垫付义务。在医院不退还此费用时,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前往医院办理退费手续。基于保险人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及前往上述医院办理退费的成本,恳请法院判令保险人免赔1000元,或让被保险人亲自前往医院办理退费,再让太平洋南海支公司按照一审判决赔偿。综上,请求二审判令支持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在一审认定的赔款金额上扣减医疗费1000元,并由简XX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简XX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太平洋南海支公司对原审认定其应向简XX赔付的各项费用金额均无异议,本院对此均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太平洋南海支公司能否请求在应向简XX赔付的款项中扣减其主张的医疗费垫付费1000元。经审查,太平洋南海支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已经明确其款项汇至医院时,涉案事故中的伤者已经出院,且伤者的医疗费用均由简XX支付,且未在简XX支付的医疗费中予以扣减。因此,太平洋南海支公司要求在应向简XX赔付的费用中扣减其向医院转款的1000元,缺乏依据。至于太平洋南海支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退款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作审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太平洋南海支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付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文
审判员孙楠
代理审判员李秀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续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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