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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惠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OOl84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1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冯万春,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XX,男,汉族,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陕西分公司)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9月28日,原告惠XX为其自有的陕AXXX71号车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620000元,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七)项第1目为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015年5月7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西商高速公路由商洛往西安方向,行驶至沪陕高速快到绕城高速出口时,车辆不慎撞上护栏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勘验了现场。惠XX将受损车辆送修,共支付维修费用10514元。保险公司认为惠XX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按照合同约定不予赔偿。
原审另查明,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入惠XX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09年4月l7日至2015年4月17日,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未换领。之后,惠XX换领了新的驾驶证。该证记载有效期为201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17日。
原审认为,原告惠XX与被告安邦财险陕西分公司订立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系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理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按约履行保险人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虽然商业保险条款有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半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驾驶员只有在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领新证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驾驶员惠XX未在审验期限内换领新证,并不当然导致驾驶证的无效,且事故发生后,惠XX补办了新证,新驾驶证的有效期自201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17日,故惠XX的驾驶资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并未丧失,不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故保险公
司以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惠XX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为由主张免赔,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维修费用10514元,有维修票据予以证实,且保险公司对维修费无异议,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安邦财险陕西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期三十日内赔付原告惠XX保险赔偿金10514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安邦财险陕西分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安邦财险陕西分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的车辆在出险时驾驶证未审验,驾驶证过期,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上诉人有权拒绝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仅规定超过一年应注销驾驶证,并未认定此类情况属于驾驶证有效,且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无号牌属于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被上诉人不能以此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惠XX答辩称,被上诉人换领了新的驾驶证,车辆修理费上诉人应予赔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保险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的情形之一是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本案中,虽然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被上诉人的驾驶证载明有效期为2009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但被上诉人之后换领了驾驶证载明有效期为2015年4月17目至2025年4月17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即2015年5月7日在被上诉人换领的驾驶证有效期间。因此,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被上诉人并非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上诉人认为出险时被上诉人的驾驶证已过期,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礼武
代理审判员王倩
代理审判员文改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宁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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