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班XX、营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辽08民终52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0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负责人傅连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红,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班XX,男,个体,住大石桥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大石桥市宏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权,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大石桥市宏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智荣夫、被上诉人班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被上诉人营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班XX名下车辆辽HXXX7E/辽HXXXF挂,挂靠在原告营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2015年2月5日15时06分许,班XX雇佣司机赵立满驾驶辽HXXX7E/辽HXXXF挂车辆行驶至保阜高速保定方向110公里+600米处发生火灾,经阜平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挂车左侧前桥轮胎,起火点为挂车左侧前桥内侧,起火原因为汽车下坡行驶过程中长时间制动,造成制动鼓过热,引燃轮胎造成,火灾烧毁该车挂车轮胎8条,挂车大架等部位过火。庭审中原告提供施救费发票1张,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收据一张,证明因火灾,辽HXXX7E/辽HXXXF挂发生施救费用4,000.00元,高速公路路面损坏维修费用1,000.00元。另查,因原告申请,我院委托辽宁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辽HXXX7E/辽HXXXF挂车辆因此次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2015年10月30日,该所以辽正价评字(2015)第060号价格评估报告,鉴定辽HXXX7E/辽HXXXF挂车辆损失价格为3.309万元整。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用3,020.00元(叁仟零贰拾元整)。再查,解放牌辽HXXX7E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27.14万元不计免赔,自燃损失险金额为24.4531万元不计免赔,辽HXXXF挂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万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金额为8.14万元不计免赔,自燃损失险金额为7.3341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判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营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为涉案车辆向被告购买保险的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保险单为凭,保险合同关系的建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作为保险人,在涉案车辆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应以辽正价评字(2015)第060号价格评估报告中所载鉴定数额认定3.309万元(叁万叁仟零玖拾元整),对于被告辩称保险条款中未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原告的修理属于自行修理,无法确定与此次事故有关等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诉讼中,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驾驶人没有驾驶执照或存在其他应当免予赔偿的情形。对于施救费4,000.00元及高速公路损坏维修费1,000.00元,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对于评估费3,020.00元,原告班XX为确定损失价款而支付的评估费,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一款㈥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班XX、营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3.309万元(叁万叁仟零玖拾元整)、施救费4,000.00元(肆仟元整)、高速公路损坏路面维修费1000.00元(壹仟元整)、车辆评估费3,020.00元(叁仟零贰拾元整),共计金额4.111万元(肆万壹仟壹佰壹拾元整)。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00元(捌佰柒拾元整),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理由: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车辆作出是属于自燃险范围内还是车损险范围进行认定不当。被上诉人的事故车辆是因摩擦引起自燃,不属于自燃险的承保范围,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班XX、营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一方面,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车辆因摩擦引起的自燃事故不属于上诉人的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之时对免责条款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相关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而本案中,上诉人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尽到了上述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班XX以被上诉人营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并依约向上诉人交纳了保险费,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关于上诉人称事故车辆是因摩擦引起自燃、不属于自燃险的承保范围、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节,根据《机动车损失险条款》第三十五条第八项的约定,被上诉人车辆因摩擦引起的自燃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自燃情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就应作出倾向有利于被保险人方面的解释。即在保险期限内,案涉车辆因摩擦引起自燃事故,且上诉人亦投保了自燃损失险,上诉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再者,上诉人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就涉案的免责条款对被上诉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条款中有关本案中案涉车辆因摩擦引起的自燃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对被上诉人不产生效力。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车辆损失属于自燃险还是车损险范围进行赔付予以明确认定不当问题,经查,案涉事故车辆“起火原因为汽车下坡行驶过程中长时间制动,造成制动鼓过热,引燃轮胎造成”,应属自燃,被上诉人为事故车辆(辽HXXXF挂)投保了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金额为7.3341万元不计免赔,而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付被上诉人车辆损失4.111万元,并未超过保险限额。原判虽未就上诉人是在自燃险范围还是在车损险范围进行赔付问题予以明确认定,但并不影响原审实体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因此,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友占
审判员王莹
代理审判员朱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锐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