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邬XX与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浙10民终51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02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539号。
代表人:陈美红,该服务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XX,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邬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5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自有的浙J×××××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系不计免赔)。2015年9月19日,原告驾驶该车去温岭市富日酒店对面的温岭市城东兴达轮胎修补店进行四轮定位,车辆驶入该店时直接将该店铺的四轮定位设备撞坏,被告也派员工来现场进行勘验。后原告购买了一台价值45000元的四轮定位仪赔偿给了店主。
原告邬XX于2015年12月11日,以其与被告甲保险公司之间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投保车辆在进行四轮定位检测时撞坏四轮定位设备,造成损失4500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损失45000元。
被告甲保险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一、对原告陈述的将车辆拿去修理店四轮定位,将店内的定位仪撞坏的事实无异议。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均不负责赔偿。因此,本案事故车辆造成修理店四轮定位仪的损失在商业险范围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被告已经赔付2000元。三、若法院认定被告需承担商业险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45000元是不合理的,因为四轮定位仪没有造成全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也对四位定轮仪的损失进行定损,损失金额为36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邬XX与被告甲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为其所有的浙J×××××轿车向被告投保并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后,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并产生损失,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被告辩称,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的损失,被告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设置该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保养期间,车辆的安全性没有保障,并且脱离了投保人的掌握和控制,极易导致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进而增加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因此该期间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免除,故维修期间应理解为保险车辆进入维修场所,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维修结束并办理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本案中,原告将车辆驶入温岭市东兴轮胎修补店,没有办理交车手续,车辆尚在原告控制之中就发生了保险事故,不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被告不能免责,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原、被告均已认可损失金额为36000元,且被告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2000元,故原告仅可要求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再赔付34000元。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判决如下: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邬XX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邬XX负担137.5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负担325元。
上诉人甲保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商业险责任免除告知书”无异议,表明本案涉及上诉人免责拒赔的条款已向被上诉人作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一审对于保险条款中:“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存在错误的理解。一审认定“营业性维修、养护期间”就是应当从车辆进入维修场所并办理交接车手续至提车止,认为被上诉人自行开车进入车胎修补店属于“尚处于本人控制之中,未增加事故风险”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J8276W车已经驶上了四轮定位的轨道,被上诉人与维修店已经达成了对于车辆维修养护的合意。虽然该车辆按照被上诉人的陈述是本人驾驶,但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该车辆已经驶上检测平台。一般来说,车辆需要维修时由车主或驾驶人自行驶入维修场所,再由维修人员将车辆开上检修设备,这就是车辆交接的起始点,而非一定着手于书面的车辆交接记录。本案也如此,被上诉人已于温岭市城东兴达车胎修补店达成维修合意,再由被上诉人自行开车上检测设备,应当认定车辆已处于维修期间,而不是简单的认为被上诉人仍驾驶车辆,车辆尚在被上诉人控制期间。综上,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邬XX答辩称:被上诉人邬XX直接从道路开到轮胎店,车辆开上去就发生事故了。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除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定外,另查明:2015年7月1日,被上诉人邬XX向上诉人甲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时,上诉人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向被上诉人作了明确的说明和告知,被上诉人邬XX对此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邬XX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明确: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进行四轮定位检测的轮胎修理店系合同约定的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被上诉人在该场所产生的保险责任事故,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形。该责任免除条款并没有对驾驶者的主体及是否已经进入维修、检测作出约定,因此,不能对该条款设立的本意作出任何扩大的解释,只要保险责任事故属于双方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而保险人已经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保险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约定的免责条款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邬XX由此造成的车辆损失,上诉人甲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因此,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510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邬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均由被上诉人邬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为民
审判员胡精华
代理审判员王晓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项海英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