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立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44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7-13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马XX,系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乙。
原审被告:王X甲.
委托代理人:马XX,系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王X乙、原审被告王X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3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X及原审被告王X甲的委托代理人马XX、被上诉人王X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王X乙一审诉称,张XX于2013年1月4日向其借款300000元,口头约定每月利息6000元,王X甲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提请法院判令被告张XX、王X甲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4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一审被告辩称
张XX一审辩称,其已经偿还原告王X乙借款本金300000元,即2013年4月在原告王X乙入住的沈阳大东区,2014年3月19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偿还了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的利息,每月15000元,共计45000元。2013年5月起按照借款本金200000元偿还利息,每月10000元利息,从2013年5月4日开始偿还,偿还到2014年3月19日。
王X甲一审辩称,借款已经偿还完毕,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4日,被告张XX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王X乙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1份。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从2013年1月4日起至2013年4月4日止,原告王X乙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张XX。被告王X甲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2014年9月16日,原告王X乙以二被告未还款为由,起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因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该案移送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XX从王X乙处借款300000元,并为王X乙出具了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被告张XX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X甲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XX辩称300000元借款本金已经分两次以现金的方式向王X乙偿还完毕。张XX不能证明其提供的借款200000元借据及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与王X乙提供的借款300000元借据之间有关联性,且张XX将借款偿还完毕后不取回300000元借据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另证人周雪洋、许宁、张家军3人的证言,也无法证明被告张XX已向原告王X乙偿还该笔借款的事实,对3名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王X甲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凭条,无法证明所取款由张XX偿还王X乙,故对王X甲辩称张XX已向原告王X乙还款的抗辩不予支持。综上,张XX提出已偿还原告王X乙借款300000元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王X乙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14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王X乙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王X乙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张XX已偿还的18000元利息应视为已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X乙借款282000元;二、被告王X甲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X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XX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张XX不服,以30万元借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X乙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00000元的借据与200000元的借据并非同一次借款行为,是两笔借款,200000元借款已经偿还完毕,但300000元借款并未全部偿还,仅还18000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王X甲述称:同意上诉人意见,300000元欠款已还。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X乙为证明涉案借款300000元的存在,提供了2013年1月4日的借据,债务人张XX及担保人王X甲均认可该借款事实。张XX主张在2014年4月4日,其偿还了现金100000元,遂为王X乙出具了一份200000元的借据,现200000元借款也已经偿还完毕,故借款300000元全部还清,但其对现金还款的事实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王X乙主张200000元借据是另一笔借款,因已还清,故借据已经归还给债务人张XX,该笔借款与300000元借款无关,300000元借款至今只偿还18000元。考虑涉案300000元借据尚在债权人王X乙手中,且张XX对还款后未收回借据的不合常理行为,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考虑200000元借据中并未提及300000元借款及还款的相关事宜等,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300000元借款已经偿还完毕,故原审判决张XX承担还款责任,王X甲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张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钺
代理审判员林晓楠
代理审判员曾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淋茜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