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臧XX、张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通商终字第57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9-2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梁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希顺,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XX,男,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孙桂贤,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个体。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臧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科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5月24日,被告张XX为其所有的蒙G3××××号起重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2014年1月3日10时许,本案中的蒙G3××××号投保车辆在科尔沁区某某镇某某村北侧农田吊装某某局线路铁塔时,因吊车左前侧支臂发生塌方,导致吊车和铁塔发生倒塌,致使现场施工人员韩某某、孙某某、苏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受伤。
另查明,伤者韩某某、孙某某、苏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系原告臧XX雇佣的人员,事故发生后已由原告臧XX直接赔偿六名伤者各项损失350000元。
经核对,韩某某受伤后在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14年5月30日,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韩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19643.16元,护理费1465.60元(91.60元/天×16天),误工费10787.72元(72.89元/天×148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40元(40元/天×16天),残疾赔偿金34384元(8596元/年×20年×20%),鉴定及检查费用2004元,合计68924.48元;
孙某某受伤后在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4年5月12日,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孙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17587.79元,护理费1282.40元(91.60元/天×14天),误工费9475.70元(72.89元/天×130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60元(40元/天×14天),残疾赔偿金17192元(8596元/年×20年×10%),鉴定费860元,合计46957.89元;
徐某某受伤后在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12天,徐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7852.05元,护理费1099.20元(91.60元/天×12天),误工费874.68元(72.89元/天×12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0元(40元/天×12天),合计10305.93元;
苏某某受伤后在通辽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苏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8670.64元,护理费1099.20元(91.60元/天×12天),误工费874.68元(72.89元/天×12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0元(40元/天×12天),合计11124.52元;
刘某甲受伤后在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12天,刘某甲的损失为:医疗费10477.38元,护理费1099.20元(91.60元/天×12天),误工费874.68元(72.89元/天×12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0元(40元/天×12天),合计12931.26元;
刘某乙受伤后在通辽市中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22元。以上损失共计152366.08元。
原审认为,被告张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查明,被告张XX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臧XX作为韩某某、孙某某、苏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六人的雇主,在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后,原告臧XX已对六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其有权要求被告张XX依法赔偿因本次事故给原告臧XX造成的损失。又因本案中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各方均无异议,所以对本次保险事故给被告张XX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而被告张XX当庭表示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臧XX,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臧XX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臧XX保险理赔款152366.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臧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2元,由原告臧XX负担99元,由被告张XX、某保险公司负担1673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依据劳动人事部门的伤残鉴定判决上诉人应支付伤残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机动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必须以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进行司法鉴定,而本案以职业工伤做的伤残鉴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所以,请二审法院径行裁决,发回重审。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张XX签订的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进行司法鉴定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不是交通道路肇事损害赔偿,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4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额尔敦仓
审判员陈婷婷
审判员师国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健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