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李X甲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鲁07民终423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13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负责人:李X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甲。
委托代理人:夏X,鲁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X甲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XX、被上诉人李X甲的委托代理人夏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一审时申请对涉案车辆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以“车辆客观上已不存在评估确定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的事由”为依据作退案处理,妨碍了上诉人参与诉讼的权益,被上诉人就财产损失获得了额外利益。
被上诉人李X甲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X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06455元。事实和理由:李X甲为其所有的鲁G×××××号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综合险种,保险期间为一年。其后,李X甲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X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甲依据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其拒不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9月20日,李X甲为其所有的鲁G×××××号“宝马”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商业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5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0000元;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4208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20日11时至2016年9月20日24时。同日,李X甲将保险费交付某保险公司。2016年3月16日19时40分,李X甲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同年3月28日,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7078132016024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派员对事故现场和车辆进行了勘查。
一审期间,李X甲递交申请,请求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保险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某保险公司亦递交申请,请求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青州市中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双方的上述评估请求事项进行评估。2016年8月8日,该评估公司作出青证估字(2016)第0702号价格评估报告,核定该车损失价值为482455元。李X甲支出评估费24000元。对某保险公司的评估请求事项,该评估公司认为,因接受委托进行现场勘查时该车辆已拆检完毕,事故发生日的车辆原貌已不复存在,故无法对其当时的车辆实际价值做出准确评估,对某保险公司的评估请求事项作退案处理。对该评估报告,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李X甲无异议,某保险公司则认为,车损评估数额已超出车辆的实际价值,评估公司对某保险公司的请求评估事项作退案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李X甲提供的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评估费发票,青州市中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青证估字(2016)第0702号评估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是李X甲和某保险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案中,李X甲和某保险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发生致车辆损坏的事实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主要争议如下:一、车损价值如何确定某保险公司所持的车损价值超出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主张能否成立二、评估费、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对第一个焦点问题,案涉车辆诉前未进行车损评估,本案诉讼期间,李X甲向一审法院递交车损评估申请,请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车损价值。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因保险事故损坏严重,很可能造成车辆报废,需要对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利益,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青州市中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评估请求事项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通过评估,核定该车损失价值为482455元,并对某保险公司的评估请求事项作退案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所持的车损价值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该车初始行驶登记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该车在投保时已使用六年有余。该项事实,有车辆行驶证和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所载相关内容予以证实;2、双方均清楚该车投保系非新车投保;3、某保险公司在接受李X甲的投保请求时,已经按照车辆的使用年限扣除了必要的折旧,确定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并按该保险金额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4、尽管存在以上三项事由,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一审法院依然准许了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车辆实际价值的评估申请,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是,评估机构以车辆客观上已不存在评估确定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的事由为依据,对某保险公司的评估请求事项作退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诉讼期间,某保险公司始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提出的车损价值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主张,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5、对车损进行评估的青州市中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及其具体评估人员均具有车辆价值评估资质,无证据证实该评估公司及具体评估人员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评估程序合法。综上,确定该车损失价值为482455元。某保险公司所持的车损价值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请求一审法院委托其他评估机构对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再行评估,不予采纳。
对第二个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诉讼中李X甲支出的车损评估费24000元,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李X甲机动车损失保险金482455元,并承担车损评估费2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赔偿李X甲机动车损失保险金48245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某保险公司赔偿李X甲车损评估费24000元,与判决前款所列款项同时付清。案件受理费4433元(已减半),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山东恒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价值评估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载明:涉案车辆在事故前的实际价值约为397898元。拟证明一审中评定的车辆损失价格超过了该车的实际价值。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评估意见书系上诉人单方委托,且评估意见书的鉴定人员也未对被上诉人的车辆进行现场勘验,其评估的价值明显过低,而且评估的依据不足。另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的车损保险价值为50万元,一审鉴定的车损也没有超过被上诉人的车损投保限额,被保险人也并未从中额外获得其他保险利益。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该鉴定意见书系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从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评估过程看,鉴定机构未对案涉车辆进行现场勘察,主要以涉案车辆发生事故之后的照片为依据,利用综合分析法得出的鉴定结论。故该鉴定意见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有效证实上诉人拟主张事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一审中评定的案涉车辆损失价格超过了其实际价值,被上诉人就财产损失获得了额外利益,但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赔偿被上诉人李X甲机动车损失保险金482455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6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霞
代理审判员尹臣正
代理审判员孙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解伟娜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