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金盼盼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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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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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民终194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2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代理人:范XX,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盼盼,男,汉族,住襄汾县。
委托代理人:谷XX,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金盼盼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XX、王XX,被上诉人金盼盼的委托代理人谷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16年1月24日,金盼盼就其所有的晋LXXX06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12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113520元。2016年7月25日,金盼盼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软花死亡,经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盼盼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金盼盼同张软花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金盼盼共计赔偿张软花家属43万元。后金盼盼与某保险公司就保险理赔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而形成诉讼。一审审理中,某保险公司主张张软花系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山西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并主张金盼盼赔付张软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某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且认为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金盼盼就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盼盼所投的险种及保险金额给予理赔。双方对金盼盼提出的张软花医疗费1823.5元、丧葬费26480元、母亲抚养费18552元、车辆修理费7995元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根据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文件晋公交管(事)[2016]9号《关于转发山西省2015年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由于省统计局今年未公布我省2015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参照“山西省201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调解。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山西省201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54元×20年共计357080元计算。关于精神抚慰金一节,金盼盼处理交通事故时,某保险公司虽未参加,但金盼盼确实向张软花亲属支付了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某保险公司所称规定系行业部门规章,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某保险公司应酌情支付金盼盼20000元。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某保险公司负担。综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金盼盼死亡赔偿金357080元、医疗费1823.5元、丧葬费26480元、抚养费185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车辆修理费7995元,共计431930.5元。据此原审法院作出(2016)晋10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盼盼理赔款43193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0元,由被告负担。
某保险公司不服(2016)晋10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按照居民收入标准赔偿357080元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适用标准错误。山西省统计局虽未公布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但公布了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54元。某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9454元×20年=189080元。2、一审法院判定某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错误。根据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事故发生后,金盼盼赔偿时并未经过某保险公司同意,调解与理赔数额存在差距,并非某保险公司的过错,一审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3、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金盼盼答辩称:1、根据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晋公交管(事)【2016】9号关于转发山西省2015年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山西省2015年未公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所以应当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不应由金盼盼承担。
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张软花的死亡赔偿金不应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山西省统计局2016年未公布山西省2015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故原审法院参照山西省201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查明事实,因本案车辆事故导致张软花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金盼盼作为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人之常情,原审法院对金盼盼主张已支付的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0元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当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承担。关于诉讼费承担问题。保险合同中虽约定不予理赔,但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金盼盼做出明确的解释说明,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金盼盼投保时其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且诉讼过程中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因此,某保险公司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7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遆海鹏
审判员吉磐
审判员贾芝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庭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