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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皖05民终1298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1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二、四卡及二、三层。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XX,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X,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程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程XX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中,程XX的车辆是因为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受损,从而产生维修及更换发动机的费用。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其不予赔付;同时,涉案车辆没有购买相应的涉水险,故其对涉案车辆发动机损坏的损失不应予赔付。
程XX辩称,1.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发动机损失应当是在保险合同理赔的范围之内,因为当时本市在下暴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应当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请求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发动机全损更换)132000元、鉴定费4900元合计136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日,程XX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马鞍山市博望医院桥下路段时,因当时雨势过大,该段路积水上涨太快,短短时间积水上涨达数十厘米,致使车辆突然熄火和损坏。此后程XX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某保险公司报险。粤R×××××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88754元的车损险。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以致成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程XX在其所有的粤R×××××号小型轿车发动机因涉水事故损坏起诉后申请法院对其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马鞍山长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鉴定其损失为132103元,并产生鉴定费4900元。另,粤R×××××号小型轿车涉水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已赔付该车因涉水导致的ABS泵体及DISA阀损坏(这两个损坏部件不属于发动机维修)维修费用36995元,并支付拖车费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程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应依据车损险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程XX车辆损坏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抗辩程XX未购买涉水险故发动机涉水损坏损失不赔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XX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36900元二、驳回原告程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5元(此款原告程XX已预交),由原告程XX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
另查明,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保修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应否对涉案车辆发动机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本案中,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程X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依法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内,涉案机动车因暴雨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受损,发生维修及更换发动机费用132000元。某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原因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院认为,发动机系机动车的”心脏”,属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价值最大的部件,可以说是投保人投保的重要原因,如将发动机的损坏,不论任何原因,均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实质上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亦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即保险条款的第十条第八项依法无效。那么,依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某保险公司应当对因暴雨造成的涉案车辆发动机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汪和平
审判员方芳
审判员张茂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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