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郝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京7101民初77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2016-11-18

原告:郝XX,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苏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石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947400.7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7日,原告车辆×××停放在丰台区世界公园附近,因正值暴雨天气导致该车辆受雨水侵淹且已无维修价值,车辆现在存放于北京鹏龙大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签订保险合同,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133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原告向被告多次申请理赔均被被告拒绝。特向法院申请对当前车辆损失情况进行鉴定,并视鉴定结论再决定是否修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因未实际修理车辆,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损坏是否真实发生、损坏的具体金额是多少等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无论哪一方申请鉴定,都应是对本案所涉车辆在事发当时损失项目及价格进行鉴定,没有必要对现在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对于事发后至今这一年多的扩大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涉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我公司报险,我方认可,但非因涉水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在本次保险事故范围内,不予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5年6月19日,原告郝XX为×××的奔驰牌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郝XX,保险期间是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投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涉水险等。
二、2015年7月27日22时20分左右,原告驾驶本案车辆×××行驶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因暴雨熄火。据当天北京市丰台区气象局19时52分发布的雷电黄色预警,预计至7月28日4时,丰台区有雷阵雨天气,局地短时雨强较大,并可能伴有短时大风或冰雹。原告称车辆因在暴雨天气行驶,车辆进水导致损坏。被告方认可保险事故发生,但认为非因涉水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在本次保险事故范围内,不予赔付。
三、原告在事故发生后,自行联系救援公司将本案车辆×××拖至北京鹏龙大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救援费200元,救援费单据上显示拖车起止点为世界公园-玉泉营鹏龙大道,原告于事故发生第二日向保险公司报险。由于原被告未能就理赔事宜达成一致,致使本案车辆一直处于未修理状态,停放于北京鹏龙大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至今事故发生时的车辆损失无法确定。原告要求被告在诉讼中对本案车辆进行定损。被告认为在接到原告报险后,被告及时进行了初步估损,估损金额为371710元,一直未出具定损单是由于原告不同意估损金额并且没有在定损单上签字,后无法联系到原告,导致原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就车辆损失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车辆至今没有修复的原因是无法联系到被告保险公司、修车费用太高且被告没有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则表示,保险公司多次找原告,原告对4S店、定损员出具的定损单不置可否、不予理会,致使涉案车辆没有及时修理,究其原因不是保险人造成的。关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意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确定了相应的损失,保险人有义务先行赔付。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4S店已确定车辆损失部位,也把估损单给原告看了,保险直赔是原告签字后4S店就可修车,而原告均拒绝签字,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先行义务。
四、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到北京鹏龙大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查勘及调查,并传票传唤要求原告郝XX本人到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现场,原告委托的代理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及北京鹏龙大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参与调查。经本院核实,该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称,涉案车辆自事故发生后即停放在该公司室内停车场,因初步拆解产生费用约一万元,如需进一步拆解则需付费约四万余元,如该车在该公司维修则不另收取拆解费。车辆发动机可确认因涉水损坏,因客户和保险公司没有协商好,该公司无法联系上客户,2016年1月客户郝XX到公司要求出具该车所有可能损坏的部件的估价单(该单据没有公司签章)。
五、原告提出了对本案车辆目前的损失项目及价格进行鉴定的申请,被告不同意原告的鉴定申请,并提出了对本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损失项目及价格的鉴定。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委托该鉴定中心对本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与目前的损失项目及价格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回复了交公司函[2016]第151号和152号关于不受理的函,认为委托的鉴定事项已超出该中心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故无法受理该事项的鉴定委托。被告表示由于鉴定中心无法鉴定,就不再申请鉴定,被告提交的事发时的机动车辆估损单就可以确定事发时的车辆损失。即使鉴定,也应该是对涉案车辆在事发当时损失项目及价格进行鉴定,没有必要对当前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向双方释明后,原告坚持申请对本案车辆目前的损失项目及价格进行鉴定,不同意对本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损失项目及价格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义务。原告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所遭受的车辆损失,但应当就所主张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不认可被告的估损金额,也没有对车辆进行实际修理,致使车辆实际损失没有确定,其对涉案车辆未予修理的原因,无论是无法联系到保险公司,还是维修费用过高或者是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定损义务,都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原告完全可以在维修车辆后再寻求保险公司的理赔,维修和理赔并不发生冲突和矛盾。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车辆损失的鉴定,但也仅对本案车辆目前的损失项目及价格申请鉴定,坚持不对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损失情况申请鉴定,但车辆目前的损失情况距离事发时已过去一年多,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车辆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院明确对举证责任的分担及对相关不利后果的释明后,原告仍然坚持不对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车辆损失情况申请鉴定,且无法提供其他相应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的损失情况,故应当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三十七元,由原告郝X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袁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武欣
书记员张斯迪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