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刘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京0106民初1268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6-12-05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
负责人:房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施救费4800元,车辆维修费7559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5日,原告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南苑村14队西发生车辆着火事故,事故经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油路故障、排除外来火源,事故致使车辆驾驶室物品部分烧毁。原告为此支付了救援费、车辆维修费共计80390元,根据双方约定,上述费用应当由被告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火灾、爆炸自燃损失保险条款,保额是144099元,车损险243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合理的损失我们同意赔付,施救费需要票据,车辆维修费没有票据,是原告自行修理的,修理费过高,我们不同意赔付,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刘XX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以下简称报案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抄件)(以下简称保险单)、火灾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
刘XX提交的第1组证据发票(两张)、维修项目清单,证明车辆实际修理的具体明细、项目及金额,原告维修支出施救费4800元,维修费75590元。某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上述证据显示的维修价格过高,不同意赔付,不认可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记载了涉案车辆维修的具体项目及价格明细,表明了原告为此支付的费用情况,故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涉案车辆×××(原车牌号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某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刘XX出具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刘XX;承保险种和保险金额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243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座*1座,火灾、爆炸、自然损失险条款、144099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时间自2015年11月6日0时起至2016年11月5日24时止。
2016年4月5日11时左右,×××车辆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南苑村14队西发生车辆着火事故,经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油路故障、排除外来火源。事故发生后,刘XX联系了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亦派人到场勘察,因双方未就定损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刘XX遂委托北京市晓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车辆托运至北京天瑞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以此支付施救费4800元,维修费75590元。后,刘XX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项施救费与维修费,某保险公司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理赔,故刘XX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经某保险公司申请,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通过摇号的形式,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信公司)对×××车辆的维修费进行了价格评估。后,国宏信公司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结论为价格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65630元。
本院认为:被保险人刘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刘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形成财产保险关系,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刘XX的诉讼请求亦未超过保险金额范围,故刘XX对该涉案车辆享有保险利益,某保险公司未对此理赔,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涉案车辆维修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庭审中经某保险公司定损申请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国宏信公司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车辆维修费为65630元,该笔款项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故本院认定涉案车辆维修费为65630元。关于刘XX辩称涉案车辆的维修费未高于评估价格的20%,应以实际维修费为准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刘XX主张施救费4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刘XX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7559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具体认定为65630元;对于刘XX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施救费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XX维修费65630元、施救费4800元;
二、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元,由原告刘XX负担110元(已交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7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评估费由30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伟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柴娜娜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