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赵XX,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2020年09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黑1223民初88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青冈县人民法院 2016-11-11

原告赵XX,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机构代码:78193723-3
负责人张利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彩婷,该公司职员。
原告赵XX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绥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颖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周剑、被告阳光保险绥化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彩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原告自有一台黑MXXX59号半挂牵引车,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于2015年10月24日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至2016年10月23日止。2015年11月17日,原告雇佣的驾驶员楚成国在青冈县德胜乡北侧烘干塔处装粮,粮食装满车厢后,司机楚成国从驾驶室内到外面装满粮食的车厢上拽苫布,车辆突然滑行,导致楚成国从车顶部摔下来。其头部摔在车的护栏处。在现场的赵文辉、李树清等人将楚成国送往青冈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青冈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事故经青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理,原告已经全额赔偿了死者家属的各项费用,但被告却没有支付相应的理赔款。为此,原告依据《保险法》及双方的保险单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理赔款115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阳光保险绥化支公司辩称,本案所涉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但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第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本案所涉车辆未在道路上通行,也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保险责任。第二,本案死者为自己摔伤致死,而非投保车辆撞击碾压致死,因此,不属于保险事故。综上,我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自有一台黑MXXX59号半挂牵引车,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行业。2015年11月17日,原告的车辆在青冈县德胜乡北侧烘干塔处装粮,粮食装满车厢后,原告雇佣的司机楚成国从驾驶室内到外面装满粮食的车厢上拽苫布准备将粮食盖上苫布,车辆突然抖动滑行,导致楚成国从车顶部摔下。其头部摔在车的护栏处。在现场的赵文辉、李树清等人将楚成国送往青冈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青冈县公安局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原告为证实以上事实,当庭提交了1、青冈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所做吕荣贵、赵XX、赵文辉、马德才的询问笔录;2、出庭证人赵文辉、李树清的当庭证词、青冈县公安局技术鉴定书、证实楚成国死亡原因。3、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报告,证实楚成国当日未饮酒;4、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事故现场。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是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述费用原告诉请被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检验费不在承保范围内。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四份证据,对该四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四份证据相互佐证,能够证实楚成国系从装满粮食的车厢顶部因拽苫布时车辆发生抖动滑行,楚成国不慎从车顶部摔落,其头部摔在车的护栏处,经青冈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的黑MXXX59号半挂牵引车于2015年10月24日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至2016年10月23日止。事发后,原告赵XX共赔偿楚成国家属200000元,丧葬费在外。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病例、919.27元医疗票据一张、费用清单一张、一般尸体检验票据(1200元)一张、火化证、保险单在卷,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黑MXXX59号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系投保人,被告系保险人,双方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系合法有效。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现场勘查后出具的证明、笔录可以佐证,此起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是车辆发生滑动导致了事故发生,应属被保险机动车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完全在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本起事故虽未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客观真实,能够证实该事故受害人掉落在车外头部撞到车的护栏处受伤身亡的客观事实,楚成国应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本起事故应为保险事故,被告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之内给与赔偿。这能体现交强险的法定险种的性质,让车外第三者有一定的赔偿保障,否则就失去了该险种的立法原意。现原告与楚成国家属已达成协商意见,共赔偿楚成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00000元。根据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限额2000元。本案被告阳光保险绥化支公司应理赔楚成国的抢救医疗费919.2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项应理赔110000元。对原告其他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属涉诉案件,案件受理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计收,按赔偿数额的比例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赵XX保险金110919.2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婷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