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赵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鲁05民终1364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06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李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被上诉人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受害人张英华的损失应当由对方车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先行赔偿,对于剩余部分上诉人再依据合同依法赔偿。二、被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17188.36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车上人员张英华主要病情为脑梗死及骨质疏松症,明显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医疗费被上诉人应自行承担;三、涉案保险单正面特别约定及条款均约定对于医疗费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定,所以被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扣除非社保用药。
被上诉人赵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743.1元;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在被告处为鲁E×××××号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44340.8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为20000元/座,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了以上险种的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4日。2015年12月5日,原告驾驶鲁E×××××号车辆与胡永华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车上人员张英华受伤。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赵X负事故全部责任。鲁E×××××号车辆损失为10102元。原告产生施救费560元、拆检费2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医疗费17188.36元。被告认可护理费21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270元。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保单可证实原被告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投保人约定赔偿时扣除事故对方交强险责任限额后再进行赔偿,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关于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赔付限额再进行赔偿的主张,不予采纳。鲁E×××××号车辆损失10102元、施救费560元、拆检费200元,共计10862元,未超出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被告应予赔付。原告产生的医疗费17188.36元、护理费21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270元,共计20429.96元,因原告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为20000元/座,故上述费用被告应赔付原告2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X保险理赔款共计30862元。二、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赵X负担9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88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审确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保险理赔款30862元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保险合同,即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该赔偿范围应当是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案被上诉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理赔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作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提出的“受害人张英华的损失应当由对方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先行赔偿及被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应自行承担”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了车上人员险,限额为20000元/座,本次保险事故造成了乘车人员张英华受伤,根据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赵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车上人员保险险种应当由上诉人予以赔偿,一审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该项损失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提出张英华的病情与保险事故无关的问题,本院认为,张英华因为本次事故造成受伤入院治疗,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实其治疗的原因缘于本次事故,上诉人虽然提出张英华的病情非保险事故直接导致,但不能提交确凿证据反驳,因此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晋 军
审 判 员  魏金吉
代理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杨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