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杜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豫07民终241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9-0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刘X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乙,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王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杜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2016)豫078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乙,被上诉人杜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公正裁决。事实和理由:一、车损和施救费过高。本案杜XX的车损鉴定结论,我公司并未参与对鉴定材料的质证和鉴定机构的选择,该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驾驶室总成和车驾总成这两部分作价过高,申请二审法院通过合法程序对车损重新鉴定。二、本案路产损失没有经过鉴定,损失数额缺乏依据,也请二审法院依法鉴定。本院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另称,本案车辆购置于2011年4月,在2016年2月发生事故时已使用58个月。按照保险合同第十条约定,每月折旧率为1.10%,至事故发生时折旧金额为23880元×58个月×1.10%=152354.40元,实际价值为23880元-152354.40元=86445.60元。一审判决赔偿133180元明显超过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推定车辆发生了全部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如果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我公司仅需按发生事故时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同时双方保险合同终止。
被上诉人杜XX辩称:一、本案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已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二、对于第三者路产损失,由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路产损坏责任认定赔偿是合理合法的。三、某保险公司所称车辆折旧是其内部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杜XX于2016年3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825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XX于2015年4月9日为豫G×××××/豫G×××××挂号货车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向杜XX签发了PDXXX01541030000036201、PDXXX01541030000023490、PDXXX01541030000023492号机动车保险单,杜XX为此共交付保险费26051.10元,投保险种有: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豫G×××××保险金额238800元、豫G×××××挂保险金额7812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豫G×××××责任限额500000元、豫G×××××挂责任限额5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责任限额50000元/座)、不计免赔率等。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机动车保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
2016年2月16日23时许,赵宏海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山西省××境内××曲线××处路段,撞在路边护墙上,造成保险车辆、公路设施及房屋损坏等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称山西陵川交警大队)认定赵宏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车辆车损、拖车施救费、房屋和公路设施等损失均由赵宏海一方承担。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后,杜XX为施救保险车辆支出施救费10500元。山西陵川交警大队委托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陵价证交鉴字(2016)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确认保险车辆车损为133180元,陵川县六泉乡东双脑村村民牛海堂家的房屋、树木、耕地等物品损失金额18164元,合计151344元,杜XX为此支付鉴定费6000元。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费字(2012)404号文件附件依法作出公路路产损坏责任认定书,确认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损失为2720元。杜XX实际赔偿牛海堂房屋、树木、耕地等物品损失25000元,赔偿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2720元。
保险事故造成驾驶员赵宏海受伤住院治疗4天,辉县市中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痛、面部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1882.58元,支出交通费100元,杜XX已赔偿赵宏海医疗费、伙补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930元。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杜XX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附加不计免赔率等,杜XX依约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故对杜XX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杜XX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如下:1、保险车辆车损133180元,2、施救费10500元,3、牛海堂家的房屋、树木、耕地等物品损失金额18164元,4、鉴定费6000元,5、车上人员驾驶员赵宏海损失数额2930元[医疗费1882.58元+伙补费60元(4天×15元/天)+误工费549.19元(4天×50110元/365天)+护理费338.24元(4天×30864元/天)+交通费100元),合计173494元,某保险公司应在交险强和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赔偿。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XX保险金173494元;二、驳回杜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5元,减半收取1962.5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1865元,由杜XX负担97.50元。
本院庭审中,某保险公司举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一份,用以证明其上诉所称应扣除折旧按照发生事故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事项。杜XX质证表示,该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本案保险单上注明新车购置价及保险金额均为23.88万元。对于何种原因未在一审期间举证该保险条款及该保险条款是否已交付投保人问题,某保险公司表示:1、未在一审期间提供该保险条款的原因是代理人在一审时候代理的观点和现在不一样;2、关于保险条款的如何交付问题,称待落实后在限定的期限(庭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庭予以回复(注:本院庭后至今某保险公司未有任何回复)。对此,本院认为,基于某保险公司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已将上述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杜XX,且其所称有关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问题在该保险条款中属于约定保险金额的三个备选项之一,其所谓扣除折旧按实际价值赔偿本案保险单记载保险金额23.88万元不符。故对上述某保险公司举证的保险条款,不能证明其举证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险车辆于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如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关于某保险公司上诉所称车损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驾驶室总成和车驾总成以及施救费均过高,申请重新鉴定问题。本案诉讼中,杜XX就其所诉车损举证的鉴定结论书虽然系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期间委托进行的鉴定,但某保险公司的异议仅是在口头上提出,并无任何举证对其异议事项加以证明,且其并未在一审期间依法提出鉴定申请。故其所称车损过高,以自己并未参与鉴定为由质疑该鉴定的客观公正性,申请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施救费用系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杜XX已举证支出施救费的票据客观真实,某保险公司所称异议亦是在口头上提出,没有相关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某保险公司上诉所称路产损失未经过鉴定,损失数额缺乏依据问题。本案诉讼中,就案涉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失,杜XX的举证系公路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路产损坏责任赔偿认定,有相应支付票据相互印证,某保险公司并无相反举证反驳。故其该项上诉理由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三、至于某保险公司上诉所称应扣除折旧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赔偿问题,前述已予表明,因某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就此举证的保险条款已交付投保人,以及其所称内容与本案保险单的记载不相符,不能对其举证目的给予证明。
综上,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处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王师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林琦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