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宋XX、孟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辽02民终351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8-12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X,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XX,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李XX、马XX,均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宋XX、孟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X,被上诉人宋XX及委托代理人李XX、马XX,被上诉人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10时许,孟XX驾驶宋XX号牌为XXX号小型客车,沿旅顺滨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港路与金盛街路口南81米处,与案外人车辆相撞,造成案外人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孟XX无证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7月22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旅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孟XX驾驶的XXX号小型客车所有人为宋XX,宋XX与孟XX系同学关系,二人均陈述孟XX是在宋XX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车钥匙,将肇事车辆开走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主张宋XX、孟XX系雇佣关系没有证据,宋XX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对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案外人12万元。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对案外人赔付履行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已经对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孟XX是在宋XX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车钥匙,将肇事车辆开走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宋XX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对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因此,某保险公司请求宋XX承担赔偿后的追偿责任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孟XX系责任人,其应当承担某保险公司赔偿后的追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孟XX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某保险公司代位赔偿车损赔款12万元;二、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上诉人宋XX和孟XX共同赔偿上诉人已支付的车损赔偿款12万元。主要上诉理由为:1、(2015)旅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并没有认定被上诉人宋XX在案涉事故中没有责任,只是因刘晓云(上述案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宋XX在案涉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不能排除宋XX不存在过错;2、本案与(2015)旅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案件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均不相同,(2015)旅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案件未支持刘晓云对宋XX的诉讼请求,系因为刘晓云证据不足,本案上诉人不应受到牵涉。本案上诉人行使的系追偿权,应当按照过错主体的实际过错认定责任;3、被上诉人宋XX在案涉事故中存在过错,宋XX作为案涉肇事车辆的车主,应负有保管不当的义务。被上诉人宋XX在2013年10月31日的调查笔录中的陈述与其在交警支队的陈述矛盾,作虚假陈述,二被上诉人在案涉事故发生后恶意串通以规避被上诉人宋XX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宋XX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服从原审判决。主要答辩观点为,被上诉人宋XX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该事实已经(2015)旅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且上诉人并没有足够推翻该生效判决的证据。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存在恶意串通,虽然交警支队的询问笔录与调查笔录内容不同,但因为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所以交警支队的询问笔录证明力大于调查笔录的证明力,询问笔录在某种程度上是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上诉人孟XX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宋XX是否享有追偿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宋XX应向上诉人赔偿讼争车损赔偿款12万元的主要依据为,被上诉人宋XX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关于被上诉人宋XX是否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的问题,(2015)旅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已作出明确认定,即因无证据证明宋XX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未支持(2015)旅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案件原告刘晓云要求宋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现本案上诉人未提供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宋XX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宋XX存在过错为由向被上诉人宋XX行使追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二被上诉人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前后陈述是否一致,均不能推翻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已生效的(2015)旅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故,本院对上诉人的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长浩
审判员  王 迪
审判员  崔耀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月妍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