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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捷拓实业有限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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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323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08-15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捷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_x000B_法定代表人郭庆和,董事长。_x000B_委托代理人丁家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_x000B_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_x000B_负责人吴军,总经理。_x000B_委托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_x000B_委托代理人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_x000B_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_x000B_法定代表人孙建平。_x000B_上诉人上海捷拓实业有限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捷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拓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家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雪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_x000B_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捷拓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投了《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适用于1994版条款)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5;保险期限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止;被保险人捷拓公司;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雇主责任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赔偿限额:雇员人数450;预计工资总额13,823,280元;每人保费310元;每人死亡赔偿月份36个月;伤残48个月;意外医疗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20,000元;住院津贴每天60元等。_x000B_附加险: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除外责任: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2)疾病。_x000B_雇主责任保险(1994版)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记载:“1、本人兹申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2、本人确认已收到了《平安雇主责任保险(1994版)条款》及附加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具体内容,特别就该条款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以及付费约定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捷拓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和于2014年10月29日在该投保单投保人签名栏处加盖了捷拓公司公章并签名。_x000B_2015年7月14日上午,捷拓公司雇员张凤亮(从事驾驶员工作)在驾驶车辆送上海上电电力运营有限公司员工上班途中,车辆与高速路中间隔发生碰擦,车上乘客发现张凤亮方向盘把握不稳,乘客叫张凤亮靠边停车。嗣后,张凤亮被人送至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金山医院放射诊断:右颞顶叶脑内血肿。后张凤亮被转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治疗。次日(7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出具重危病情通知,并将张凤亮转至华山医院治疗。同月17日,张凤亮在华山医院死亡。华山医院出具居民医学证明书记载:直接死亡原因癫痫持续状态;引起癫痫持续状态的疾病为脑出血;引起脑出血的疾病为高血压;主要死亡原因:脑出血。嗣后,捷拓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5年8月6日,乙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雇员于无明显诱因下昏厥,且抢救超出48小时后死亡,其死亡原因属于自身疾病,根据保单,自身疾病出险非我司承保责任,故予以拒赔。”_x000B_2015年8月31日,上海上电电力运营有限公司出具一份“7.14事件发生经过”表示:“2015年7月14日上午7时30分许,捷拓公司驾驶员张凤亮驾驶金龙大巴车,在执行上午的通勤任务途中,当车辆转入S4高速后,车辆发生震动,惊醒正在休息中的车上职工,发现车辆左前轮和高速中间隔带发生碰擦(事后在调查中驾驶员张凤亮家属反映,当时是为了避让路中异物而打转车辆方向),因人员和车辆均没有受到损伤,张凤亮继续驾驶车辆前行,但在后面的行车中又连续发生2次碰擦,这时车上职工发现张凤亮方向盘把握不稳,就让其靠右应急车道停车。以上是事发后对张凤亮家属及车上职工了解的事件经过”。_x000B_捷拓公司经与乙保险公司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支付捷拓公司保险赔偿金169,104元(月工资4,697.33元,乘以36个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承担。_x000B_原审另查,朱云斐系张凤亮妻子。朱云斐于2015年7月15日、17日、20日先后向捷拓公司出具借条,表示因张凤亮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需抢救、办理后事向捷拓公司借款共计30,000元。同年8月12日,朱云斐出具承诺书,表示与捷拓公司协商,由捷拓公司一次性赔偿220,000元,结束与张凤亮的一切事宜。同年8月17日、28日,捷拓公司共计向朱云斐支付190,000元。_x000B_原审又查,张凤亮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税前月平均工资为4,697.33元。税后月实发工资4,119.92元。_x000B_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约定: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雇主责任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捷拓公司认为其雇员张凤亮在受雇过程中驾驶车辆时,车辆与高速路中间隔发生碰擦,受惊致脑出血死亡,属意外事故所致死亡,属保险责任范围。但华山医院出具居民医学证明书载明:张凤亮直接死亡原因癫痫持续状态;引起癫痫持续状态的疾病为脑出血;引起脑出血的疾病为高血压;主要死亡原因:脑出血。捷拓公司所述的意外事故既无相应的交通事故报警记录,又无车辆损坏事实。捷拓公司向法庭出示的上述“7.14事件发生经过”仅能说明车辆转入S4高速后,车辆发生震动,惊醒正在休息中的车上职工,发现车辆左前轮和高速中间隔带发生碰擦的事实,但无法确认张凤亮是由于车辆发生碰擦而引起的脑出血,还是先由于脑出血引起的车辆发生碰擦。另,保险责任明确约定,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捷拓公司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捷拓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现捷拓公司对其雇员张凤亮的死亡应承担何种经济赔偿责任,捷拓公司亦无法明确向法庭表述。_x000B_捷拓公司诉称未收到《平安雇主责任保险(1994版)条款》,但捷拓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和在雇主责任保险(1994版)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签名处加盖了捷拓公司公章并签名。应认定捷拓公司收到了《平安雇主责任保险(1994版)条款》及附加条款,即使如捷拓公司所述未收到该条款,捷拓公司事后也未向乙保险公司索取条款,责任在捷拓公司。_x000B_综上所述,捷拓公司、乙保险公司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对捷拓公司诉称的意外事故事实,难以采信。捷拓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乙保险公司平安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做缺席判决。_x000B_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捷拓公司之诉,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682元,由捷拓公司负担。_x000B_原审判决后,捷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捷拓公司未收到《平安雇主责任保险(1994版)条款》及附加条款,故约定免责条款对捷拓公司没有约束力。张凤亮系因在受雇驾驶车辆过程中,车辆与高速路中间隔离带发生碰擦,受惊致脑出血,属于意外事故所致死亡,应属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之责。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捷拓公司的诉请,案件受理费由乙保险公司负担。_x000B_甲保险公司答辩称:雇主责任保险(1994版)投保单上捷拓公司加盖公章确认已经收到了相关的条款,且在原审期间捷拓公司也表示对投保单真实性无异议,故约定免责条款对捷拓公司具有约束力。张凤亮系其自身疾病引发死亡,并非意外事故所致,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_x000B_乙保险公司未予答辩。_x000B_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_x000B_本院认为,捷拓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平安雇主责任保险(1994版)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所致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捷拓公司上诉称签章时雇主责任保险(1994版)投保单为空白,其未收到上述条款。但在该投保单上,捷拓公司加盖了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郭庆和签名。该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事项为格式条款,并非手写文字。依据该投保人声明,捷拓公司确认收到了《平安雇主责任保险(1994版)条款》及附加条款,并确认就免责条款乙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说明,捷拓公司已完全理解。且《平安雇主责任保险(1994版)条款》影印在该投保单的背面,捷拓公司称未收到相关条款没有事实依据。据此,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已用黑色字体加粗,且在投保单上已作明示告知,故本院认可保险公司已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约定内容对捷拓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捷拓公司雇员张凤亮在执行通勤任务途中,驾驶车辆与高速路中间隔离带碰擦,引发车辆震动,但并未导致车辆及人员损伤事故。依常理而言,车辆的震动不足以引发脑出血,张凤亮驾驶车辆上多名随行人员只是受此影响而从休息中惊醒。其后张凤亮脑出血死亡,系因其自身高血压疾病所致,与碰擦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对于捷拓公司雇员张凤亮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之责。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_x000B_驳回上诉,维持原判。_x000B_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2元,由上诉人上海捷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_x000B_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峻雪
审 判 员  金 冶
代理审判员  朱颖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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