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张鹏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498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1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代表人黄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菁,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认(原审原告)张鹏。
委托代理人陈倩,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三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张鹏为其所有的牌照号为津××号车辆在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8月23日23时15分,张鹏驾驶投保车辆在河东区津塘路昆仑桥环岛逆向行驶,前部车身与正常行驶的王玉欣驾驶的牌照号为津××号车辆前部接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中山门大队认定,张鹏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津××号车辆和津××号车辆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为:津××号车辆的损失金额为5250元、津××号车辆的损失金额为82742元。2014年9月3日,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中山门大队调解,张鹏赔偿王玉欣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2742元。后张鹏修复了投保车辆,修复费用为5250元。
另查,交通事故发生后,涉案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共产生拆解费3200元、鉴定费4400元。
张鹏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9359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某保险公司应向张鹏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所赔付保险金的数额应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定。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津××号车辆和津××号车辆的损失费用进行价格评估,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为津××号车辆的车辆损失金额为5250元、津××号车辆的损失金额为82742元,上述结论书鉴定程序合法,应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现张鹏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因本起交通事故给津××号车辆造成的损失82742元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付的保险金2000元后的80742元,符合合同约定,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某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对于涉案交通事故给投保车辆造成的损失5250元,某保险公司无异议同意赔偿,予以照准。某保险公司对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书结论可信性、正确性的相应证据,故其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涉案交通事故受损车辆产生的拆解费3200元、鉴定费4400元,上述费用是为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某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鹏车辆损失险保险金5250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鹏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80742元。三、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鹏拆解费3200元、鉴定费44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合理部分,异议部分为大灯车损35193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张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核实张鹏车辆是否实际维修、配件尤其是车辆大灯是否实际更换没有查清,且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于车辆配件以及工时的定损缺乏事实依据,不应采信。
张鹏辩称,大灯车损是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张鹏的实际损失,应予赔付。不同意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保险公司及张鹏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鹏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鹏的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鹏赔付保险金。关于车辆损失,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为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涉案车辆损失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信。原审法院根据上述鉴定意见确定涉案车辆的损失数额,并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无不妥。某保险公司以鉴定意见中三者车辆大灯车损过高为由,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鉴定意见存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定情形,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经鉴定车损实际存在,是否维修不是进行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故某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乜 红
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若宇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