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周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浙07民终126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5-2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若宁。
委托代理人童美玲,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胡帅,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周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3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5月19日,周XX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淡水养鱼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2600元,某保险公司向周XX出具《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养殖业保险投保单》一份,载明:周XX对其承包的位于上黄水库规模养殖的500亩淡水鱼类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淡水养鱼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20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19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70万元;保险费为420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8%,市财政补贴52%,农户承担30%即12600元;保险人同意按《淡水养鱼保险条款》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遭受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造成供电设施损坏断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而致在养鱼死亡;(二)因遭受前款列明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致使在养鱼逃逸”。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保险鱼塘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约定的漫坎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2、赔偿金额=漫坎鱼塘有效保险金额×出险的保险时段对应的赔付比例×漫坎时段对应的赔付比例;其中有效保险金额为出险鱼塘的保险金额减去保险人已赔付及约定要赔付的金额;漫坎时段为漫坎事故发生之时起至事故结束之时止;出险的保险时段对应的赔付比例为第一个月60%、第二个月70%、第三个月80%、第四个月90%、第五个月100%;漫坎时段对应的赔款比例为漫坎时段24小时以内,10%以内,24小时以上至48小时,20%以内,48小时以上,30%以内”。投保后,受台风等因素影响,上黄水库分别于2015年6月9日、6月15日、6月18日、7月2日降暴雨,期间连续降雨,致使上黄水库在2015年6月15日9时至6月24日22时期间,以及2015年7月6日3时至7月13日23时期间发生自溢洪,引发漫坎。周XX分别于2015年6月16日6时31分、6时32分,6月17日10时34分,6月18日8时56分,6月22日8时54分,7月8日17时16分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电话报险,某保险公司亦派员到场拍照备案。
周XX于2015年10月1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由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共计341766.6元。
某保险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周XX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41766.6元,依据不足。理由如下:一、周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水库溢洪造成鱼逃逸的事实。1、周XX提供的证据仅证明溢水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至6月24日十天,2015年7月6日至7月13日八天,但周XX起诉主张系三次溢水,计算的时间点、时间面及损害后果均不确定;2、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系在暴雨情况下才承担赔付责任,目前,周XX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承包的水库溢水位为133.3,最高溢水位亦仅有133.89,本案溢洪尚不会造成鱼逃逸。二、周XX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所发生的事件系在暴雨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综上,请求驳回周XX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周X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水库因受台风、暴雨影响发生自溢洪导致漫坎,致使在养鱼逃逸,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某保险公司理应向投保人周XX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关于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中关于漫坎损失的计算赔偿方式规定“赔偿金额=漫坎鱼塘有效保险金额×出险的保险时段对应的赔付比例×漫坎时段对应的赔付比例”,其中“漫坎时段对应的赔款比例:漫坎时段24小时以内,10%以内,24小时以上至48小时,20%以内,48小时以上,30%以内”,因漫坎损失无法准确计算,且漫坎持续时间较长,故认为,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上述条款规定、结合认定的事实并取用漫坎时段对应的赔款比例中分时段所对应比例的80%确定为宜。经上述赔偿方式计算,认定周XX的合理损失应为273413元。故对周XX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由某保险公司支付周XX保险赔偿款273413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3元,由周XX负担513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2700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周XX起诉举证的事实、判决结果明显矛盾。(一)周XX的起诉以及举证过程中从头到尾只是强调“因梅雨季节持续阴雨天气,受9号、10号台风影响持续阴雨天气”,周XX从未提及“暴雨”两字。阴雨天气与暴雨天气明显不是一个范畴。原审法院却超出周XX起诉以及举证的事实进行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反复强调是暴雨造成事故发生。(二)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明显矛盾。根据判决书第6页第4行“上述保险条款系投保时经双方确认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人应按投保时的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本案应当适用上诉人提交的保险条款,但在判决时仍然照搬周XX的诉讼请求。第一、周XX在一审中提交的保险条款与上诉人提交的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存在不同之处:周XX提供的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中约定保险责任包含“因高温干旱、连续的阴雨、雷阵雨等异常气侯,或遭受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上诉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中约定保险责任包含“因遭受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根据上述保险条款,上诉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确定的责任范围明显不包含连续的阴雨、雷阵雨等异常气侯。第二、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保险条款,连续阴雨并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周XX在起诉时和举证时均陈述水库溢洪是因为持续阴雨天气或者台风影响下的阴雨天气,而非由暴雨天气或者台风天气的直接作为下所导致。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保险条款,连续阴雨并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二、周XX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的事实自相矛盾。根据周XX提供的永康市气象局出具的2015年6月、7月的气象要素简表,结合周XX提出水库自溢洪时间,可以看出原告的陈述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上诉人列举其中一处不合理之处:气象要素简表显示2015年6月7日至6月11日降雨量为15.8、6、50.3、9.7、24.4(以下简称时段1);6月20日至6月24日的降雨量为0.3、18.1、6.4、无、2.2(以下简称时段2)。由此可见,时段1的降雨量明显大大超过时段2的降雨量,甚至时段2中尚有一天没有降雨。以正常人的思维分析推理,如果真的有自溢洪可能,时段1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时段2。但是,原告却陈述时段2属于自溢洪时段,明显脱离正常人的理解范围。三、原审法院直接采纳利害关系人永康市上黄水库管理所(水产养殖试验场)所出具的证明系不正确的。永康市上黄水库管理所(水产养殖试验场)系上黄水库的发包方,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出具的证明属于自己给自己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的证明力。此外,该证明即便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周XX陈述的时间段内雨水满过溢洪道,而非库坎。南方每年都有梅雨季节,到夏季持续阴雨天气属于正常自然现象,为了防洪每个水库都会设置溢洪道。溢洪道属于低于库坎的泄水道,自溢洪现象的发生只有在持续性暴雨导致溢洪道无法及时排水时才会存在。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只对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而不是对必然存在的事故承担赔付责任。夏季持续阴雨以及水库配置溢洪道都属于必然存在的现象,雨水满过溢洪道并不等同于雨水满过库坎,更不等同于鱼类逃逸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明错误。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周XX在二审中答辩称:1、本案中所涉及的暴雨时间、台风时间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经相关专业机构的确认,从时间的重合点来说,三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完全符合双方当事人提交保险条款第3条的约定,即暴雨、台风而引发漫坎致使鱼逃逸的情形。2、上诉人将漫坎的坎理解为水库的大坝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3、本案的保险作为一个政策性保险,上诉人不应当以是否存在必然的保险事故而规避自身的责任。4、在原审判决中,法院所提到的80%是对于损失判断采取80%的比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周XX主张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周XX主张上黄水库溢洪导致在养鱼逃逸的事实有其在一审中提供的六次报警记录,某保险公司亦派员到场拍照备案,永康市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要素简表及永康市上黄水库管理所根据上黄水库水文观测资料出具的证明,且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而某保险公司对周XX主张的保险事故予以否认,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应当对周XX主张的上黄水库溢洪导致在养鱼逃逸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保险条款第三条的约定,保险人对“因暴雨、台风……等气候,发生泛塘而致在养鱼死亡以及因遭受前款列明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致使在养鱼逃逸”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对周XX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赔偿标准问题。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金额=漫坎鱼塘有效保险金额×出险的保险时段对应的赔付比例×漫坎时段对应的赔付比例”,结合出险的保险时段对应的赔款比例和漫坎时段对应的赔款比例进行计算赔偿金额。因本案漫坎持续时间均超过48小时以上,对照“漫坎时段对应的赔款比例:漫坎时段24小时以内,10%以内,24小时以上至48小时,20%以内,48小时以上,30%以内”表,漫坎时段对应的赔付比例为20%至30%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赔付比例为25%,按照该比例,得出赔偿金额为265781.25元。故原审法院按照周XX诉讼请求341766.6元的80%认定周XX的合理损失为273413元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3915号民事判决;
二、某保险公司支付周XX保险赔偿款265781.25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26元,合计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7496元,周XX负担21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虞惠珍
代理审判员  覃仕辉
代理审判员  应 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徐圆圆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