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吕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54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12-0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月,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XX。
委托代理人安刚,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君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吕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5)津铁民初(指)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吕XX作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投保车辆为牌照号津G×××××的宝马越野车;保险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63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及上述两项的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该保险适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适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
2015年6月1日3时50分,案外人李涛驾驶津G×××××号轿车沿津沽公路由东向西行至金地格林掉头时左转,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车前部与路中护栏相撞,造成护栏及李涛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双港大队认定,李涛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涛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险,某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定损报告一份,核定吕XX车辆修理需工料费共计216140.09元。后,吕XX在天津市中顺津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了保险车辆,共产生修理费用216140元,有修理明细和发票为证。
吕XX的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维修费216140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吕XX投保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本案中,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查勘了事故现场并作出定损报告,且数额与吕XX实际修理的数额相符,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吕XX实际修理保险车辆的费用予以赔偿。关于吕XX提出的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律师费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并非为处理保险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该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XX车辆修理费21614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242元,由原告吕XX负担104元”。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涉嫌事故后调换驾驶员,上诉人已经向有关部门报案,本案有可能属于保险公司拒赔案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吕XX答辩称,上诉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事故后调换司机的事实,本案交通事故已经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存在调换司机的情形,且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已经派人勘查了现场并作出了定损报告,被上诉人也进行了实际修理,上诉人应当予以赔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系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应当拒赔的案件。上诉人主张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存在调换司机的违法情形,但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云玲
审 判 员  李 权
代理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卫蔚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