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诉周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沪01民终570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1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_x000B_负责人吴军,总经理。_x000B_委托代理人李秀鹏,山东睿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_x000B_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_x000B_上诉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_x000B_原审认定,2015年1月30日,周XX驾驶的沪LXXXXX车辆与孙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在老港镇滴翠路日新7组丁字路口处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XX负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孙某某右髌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孙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XX赔偿各项费用,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周XX赔偿孙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299元。周XX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投保车损险不计免赔、三责险不计免赔、车责不计免赔等,周XX向孙某某支付赔偿金后,取得了向某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现周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周XX150,299元。还查明,周XX驾驶的牌号为沪LXXXXX的轻型客车于2014年3月17日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3,826元)均为不计免赔。审理中,双方对医药费金额为34,607.65元,其中自费金额为1,096元,内固定材料费金额为20,2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为330元;误工费金额为10,100元;衣物损金额为200元;营养费金额为1,350元;交通费金额为200元,投保车辆损失金额为1,150元的意见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案外人孙某某的伤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老港派出所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孙某某之右髌骨骨折,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3%,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拾)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60天;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3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某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中的伤残等级有异议,要求对案外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是某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中对伤残等级作出的结论存在瑕疵。还查明,案外人使用的内固定材料为进口材料,案外人系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周XX已依据原审法院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787号民事调解书向案外人支付了150,299元的赔偿款。_x000B_原审认为,周XX、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周XX在该事故发生后已经履行相关义务,故周XX要求某保险公司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周XX理赔。审理中,针对双方确认的赔偿项目、金额,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某保险公司对案外人的相关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的成立,故原审法院对某保险公司的该异议无法采信故对某保险公司要求重新评估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确认该鉴定报告。对于某保险公司不确认的周X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结合案外人的鉴定结论,周XX的主张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鉴定费,原审法院采纳某保险公司的意见。周XX主张的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原审法院确定为3,000元;周XX主张的案外人电动自行车的维修费,原审法院酌定为500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根据公安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某保险公司应按超出金额的80%理赔。_x000B_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周XX保险金人民币142,817.2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5.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2.99元,由周XX负担人民币50元,某保险公司负担人民币1,602.99元。_x000B_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伤残鉴定系当事人单方委托,上诉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对该鉴定结论提出质疑,且对赔偿的数额也有异议,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_x000B_被上诉人周XX未作答辩。_x000B_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照片,以证明案外人术后恢复的情况,经审查,上述照片的打印件无法反映拍摄的时间和被拍摄人的身份情况,且不能证明上诉人关于案外人术后日常活动不受限制,不符合伤残评定标准的主张,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_x000B_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_x000B_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对鉴定结论和赔偿数额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予以支持,本院对其上诉理由难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_x000B_驳回上诉,维持原判。_x000B_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6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_x000B_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强
代理审判员 何 建
审 判 员 胡 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韫鏐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