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 2020年08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大民(商)初字第1580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5-12-17

原告张银龙,男,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
负责人房建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银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孝义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银龙的委托代理人赵文英、被告人保孝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银龙诉称:原告张银龙系车牌号×××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2014年8月12日原告张银龙在被告人保孝义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有效期间为2014年8月12日零时至2015年9月10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12月16日,原告张银龙雇佣的司机杨永岩驾驶该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大宝台时,保险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损坏。涉案事故发生后,原告张银龙自行修理了保险车辆,后原告张银龙应被告人保孝义公司的要求提供各项理赔材料,但被告人保孝义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赔付。因此,原告张银龙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人保孝义公司向原告张银龙支付保险赔偿金38030元,包括维修费32530元、施救费5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人保孝义公司承担。
原告张银龙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抄件1张、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1张、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维修费发票1张、汽车维修施工单及明细表3张、施救费发票1张。
被告人保孝义公司辩称:保险车辆在被告人保孝义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针对原告张银龙的合理诉讼请求,被告人保孝义公司同意赔付,维修费被告人保孝义公司定损是12721元,超出部分不同意赔付,施救费需要发票,诉讼费用不属于被告人保孝义公司承担范围。
被告人保孝义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复印件1张、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复印件1张、修理项目清单复印件1张。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人保孝义公司对原告张银龙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抄件、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对维修费发票、汽车维修施工单及明细表、施救费发票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维修费超出被告人保孝义公司定损金额,施救费金额过高。经本院释明,被告人保孝义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就其关于施救费和维修费的抗辩意见及其相关证据的质证意见提交证据证明或申请鉴定。原告张银龙对被告人保孝义公司提交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复印件、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复印件、修理项目清单复印件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均未经过原告张银龙的确认,是被告人保孝义公司内部的一个意向。经本院庭审核实,对上述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将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原告张银龙为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1610G172669的保险车辆在被告人保孝义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险,被告人保孝义公司签发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号为×××,该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原告张银龙,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等,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为288000元,保险期间为自2014月8月12日0时起至2015年9月10日24时止。
2014年12月16日,原告张银龙雇佣的司机杨永岩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大宝台时,发生侧翻,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当日,原告张银龙向被告人保孝义公司报案,被告人保孝义公司查看现场,被告人保孝义公司的定损金额为12721元,原告张银龙对该金额不认可。保险车辆经北京天瑞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施救和维修,原告张银龙支付施救费5500元、维修费32530元。经询问,原告张银龙表示因为涉案事故为单方事故,所以涉案事故发生后没有事故认定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龙向被告人保孝义公司投保,被告人保孝义公司出具保险单,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被告人保孝义公司认可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张银龙因涉案事故产生的施救费5500元和维修费32530元系合理损失,经本院释明,被告人保孝义公司亦未在限定期限内就其关于施救费和维修费的抗辩意见及其相关证据的质证意见提交证据证明或申请鉴定,故被告人保孝义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因此,原告张银龙要求被告人保孝义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银龙保险赔偿金三万八千零三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迪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