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陕西蓝积木健身科技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陕01民终398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24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蓝积木健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井龙。
委托代理人周乙利,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王凯。
委托代理人穆经纬。
上诉人陕西蓝积木健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积木健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8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积木健身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乙利与某保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穆经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蓝积木健身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蓝积木健身公司,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00元,每次事故500000元,每人人身伤害赔偿限额5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9月22日至2013年9月21日。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第三条约定,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庭审中,蓝积木健身公司称:2012年12月31日,蓝积木健身公司客户高鹏飞在蓝积木健身公司营业区域内健身时晕倒,蓝积木健身公司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高鹏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2015年4月2日,蓝积木健身公司与高鹏飞妻子李长洁达成《和解协议书》,内容为蓝积木健身公司一次性支付李长洁补偿款128000元,李长洁向法院撤诉(李长洁诉蓝积木健身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蓝积木健身公司称其已将128000元支付李长洁。另,蓝积木健身公司称高鹏飞的死亡与其公司无因果关系,其公司没有过错,没有任何责任。蓝积木健身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高鹏飞的死亡是因蓝积木健身公司过失导致,且蓝积木健身公司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保险单、保险条款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蓝积木健身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12年10月29日,其公司就其西安市高新三路付18号营业场所区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2年9月22日至2013年9月21日,保险费为1890元。合同签订后,其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全额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2012年12月31日,其公司客户在其营业区域内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公司向该客户家属支付赔款128000元。后其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保险公司向其公司支付保险理赔偿款128000元;2、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保险公司辩称:对承保蓝积木健身公司所述公众责任险(每次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为50000元)无异议。蓝积木健身公司提交所有××导致,非意外事故。死者死亡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蓝积木健身公司诉请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蓝积木健身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之间成立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依据合同保险条款的约定,案涉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依据险种名称及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该保险系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即案涉保险标的是依据我国法律应由蓝积木健身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蓝积木健身公司认为高鹏飞的死亡与其无因果关系,其没有过错,没有任何责任。庭审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高鹏飞的死亡是因其过失导致,且其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故蓝积木健身公司无权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其公众责任险保险金。依据蓝积木健身公司陈述,其公司虽然与高鹏飞妻子达成调解并依调解协议支付了128000元,但此并不必然意味着高鹏飞的死亡是因其过失导致,且其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如将该笔赔偿款转嫁给某保险公司,蓝积木健身公司则系康他人(某保险公司)之慨,有违保险合同约定及责任保险法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蓝积木健身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蓝积木健身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为保险合同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应主要查明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而一审法院却按照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查实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按照合同法、保险法认定某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的判决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与合同法、保险法的立法本意相背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某保险公司向其公司支付理赔款128000元的诉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其公司对蓝积木健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可,坚持一审判决。蓝积木健身公司所诉无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对此无异议。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蓝积木健身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中,蓝积木健身公司认为其公司对高鹏飞的死亡无过失。某保险公司也认为蓝积木健身公司对高鹏飞的死亡不存在过失。因此,蓝积木健身公司主张的赔偿事项不属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理赔范围。故,蓝积木健身公司上诉请求某保险公司向其公司支付理赔款128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陕西蓝积木健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吉利
代理审判员  任 蕾
代理审判员  姬 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