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张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京02民终1727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3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
委托代理人张啟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高丰,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鑫蕊,女,
上诉张XX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丽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朔、李楠参加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在一审中起诉称:张XX系车牌号为×××锋范日产轿车的所有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15年7月27日张立群驾驶该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追尾,三车相撞,造成前方车牌号为×××车辆、×××车辆及本车受损,事故经认定由张立群负全责;经某保险公司定损,维修×××车辆花费28000元;某保险公司对该修车费用拒绝理赔;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张XX车损28000元;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某保险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车辆所有人为张立群,张立群驾驶×××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张XX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后,某保险公司已理赔×××及×××车辆,并且在理赔过程中向张XX提示了免责条款,张XX在出险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故某保险公司不同意张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XX系车牌号为×××锋范日产轿车的所有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838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10月11日0时至2015年10月10日24时;2015年7月27日11时20分左右,张立群驾驶×××轿车沿G6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28KM+900M附近时,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由张冀驾驶的×××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NZ5M27号轿车受力向前又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由张立军驾驶的×××号丰田牌小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方所驾驶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集宁大队认定张立群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定损,并对×××及×××车辆理赔。2015年7月30日×××车辆经某保险公司定损后,在北京长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入厂维修,花费维修费28000元。2015年8月19日某保险公司向张XX出具了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载明“……本次事故中,受损牌照号为×××的三者车辆为×××的驾驶员张立群个人财产,依据您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司对本次事故中牌照号为×××车辆损失歉难赔付……”,并于2015年9月7日通过顺丰速递寄出,张XX庭审中确认收到了该通知书。
一审庭审中,张XX提供了北京长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车辆的维修费28000元由张XX垫付,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张XX称×××车辆经某保险公司定损修理完毕后才告知不予理赔,致使其总共花费28000元修理费。另外,张XX主张×××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张立群,但实际上是张立军使用张立群的指标购买的此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被保险人均是张立军。
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车牌号为×××的《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出险通知书》中被保险人声明并确认事项有张XX所写的“本次只配付本车和×××修理费拖车费”,并由本人签字。某保险公司主张此声明意味着张XX放弃对×××的索赔。张XX对该通知书予以确认,称签字时间是2015年10月22日,但主张声明内容不是不赔付×××车辆,而是先行索赔×××及×××车辆。
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载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载明“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投保单显示,张XX就其所有的×××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单最后部分“投保人声明”用加黑字体显示,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赔偿处理等内容)向本人(本公司)作了明确说明,本人(本公司)已充分理解……;张XX在“投保人签名/签章”处签字。张XX称该签字并非本人,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X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张立群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即车上人员,亦是受损车辆×××的所有权人,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赔付范围,故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于张XX的请求不予赔付。对于张XX主张×××实际车主并非张立群,而是张立军使用张立群的购车指标购买此车的主张,因登记车主为张立群,根据登记的公示效力,法院对此辩解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本案某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张XX在告知免责条款的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可以认定其对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免责内容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故对于张XX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车损共计2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XX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张立群,但实际上是张立军使用张立群的指标购买的此车。某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张XX相关免责条款。一审法院适用免责条款错误,本案明显不属于侵犯某保险公司利益的故意制造事故的情况。综上,张XX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某保险公司同意一审判决。其针对张XX的上诉理由答辩称:车辆登记显示为张立群就因为张立群的车。在上保险时我方已经尽到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亦有被保险人的签字确认。一审法院适用免责条款并无不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保单、车辆维修明细及发票、行驶证及驾驶证、修车证明、快递单、拒赔通知书、索赔申请书及出险通知书、定损报告、保险单、交强险及三者险保险条款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X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依据上述合同中所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由于本案系张立群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张立群本人名下车辆的损害,由此某保险公司免责。张XX主张某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其以上免责条款,但该主张与张XX在投保人处签字的事实相悖,张XX亦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对其主张难以支持。张XX又称×××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张立军,但该主张与该车登记的车主为张立群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张XX称本案涉案事故不应适用合同中免责条款一节,由于张XX并未能举证证明本案事故不属于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之免责范围,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张X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XX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李丽
代理审判员 王朔
代理审判员 李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迪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