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赵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枣民四商终字第8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9-2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负责人:刘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叶XX,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
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赵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枣庄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所有的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两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两个限额分别为500000元及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2011年10月25日,兴达公司的驾驶员刘海峰驾驶的鲁D×××××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原告驾驶的苏A×××××号二轮摩托车及杨有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杨有朋及车上人员杨有珍受伤。后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依法作出了(2012)六东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X医疗费、护理费计人民币23,570元;二、被告兴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计人民币300,261元(兴达公司已给付2056.40元,
实际尚需298,204.60元)”;(2012)六东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XX医疗计414,858.5元”。判决生效后原告赵XX向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履行了(2012)六东民初字第1275号判决确定的义务。兴达公司未能履行,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寿保险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该案执行未果。另查明,原告庭前撤回对兴达公司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兴达公司的起诉,予以准许。原告所有的鲁D×××××/鲁D×××××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案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兴达公司给原告造成损害,且对原告应负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确定。自判决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时间长达二年之久,兴达公司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又未向被告主张赔偿。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兴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怠于请求”。因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赵XX保险金298204.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3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不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的案由为保险合同纠纷,但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原审对此事实的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金额并不足298204.6元,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对此未予核实是错误的。另外,对于本次事故的损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两份判决,其中(2012)六东民初字第15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赔偿数额为23570元,(2012)六东民初字第1275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赔偿数额为414858.5元。而原审法院又判令上诉人承担298204.6元的赔偿责任,明显超出了保险理赔限额。上诉人与兴达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为50万元,而医疗费、治疗费在两份交强险中的赔偿限额共为2万元。故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超出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对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限额。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赵XX答辩称,对于被上诉人诉请的损失数额已由(2012)六东民初字第15号判决书认定。兴达公司就事故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了两份交强险和两份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共为794000元,而不是上诉人主张的55万元。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书认定的赔偿数额并未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及被上诉人的答辩,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被上诉人是否系适格的诉讼主体;二、原审认定上诉人承担理赔责任以及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
对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与兴达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的约定,兴达公司在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应由上诉人对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理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的被上诉人系该责任险的第三者,且其损失数额已由生效判决书确定,被保险人兴达公司存在未履行赔偿责任和怠于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的行为,因此被上诉人有权依法对上诉人提起诉讼。故被上诉人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对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的理赔数额已超出保险限额,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以及兴达公司应赔偿的数额均已由(2012)六东民初字第15号和第1275号两份生效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的诉请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2012)六东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诉人赔偿的23570元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畴,(2012)六东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共判令上诉人赔偿414858.5元,其中属于交强险理赔部分的赔偿数额为178442.5元(22000+156442.5),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部分的数额为236416元。因兴达公司在上诉人处投了两份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共计550000元(500000+50000),扣除上诉人在(2012)六东民初字第1275号案件中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已赔偿的236416元,第三者责任险剩余保险理赔限额为313584元,而被上诉人诉请的应由兴达公司赔偿的298204.6元并未超出理赔限额。被保险人兴达公司在(2012)六东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并未履行赔偿义务,也并未请求上诉人直接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向被上诉人赔偿,故被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兴达公司应赔偿的298204.6元直接向上诉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3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晓
审 判 员  杨丽娜
代理审判员  单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孔文慧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