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原告冶金鸽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甘7101民初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6-03-15

文书内容
原告冶金鸽,女,回族,农民,身份证号:63212219920XXXX023,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代理人闫永育,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兵桃,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冶金鸽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强唐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冶金鸽委托代理人闫永育,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兵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冶金鸽诉称,2014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为原告所有的甘AXXX45号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278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原告依约定缴纳了保险费。2015年2月10日17时30分,原告丈夫驾驶该车在民和县庄子村乡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路面不平,机油壳撞到石头上,造成车辆底部破损,发现时已致发动机等机件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被告勘查了现场,并将车辆拖至邯海销售服务店。原告在车辆修好并支付了22354元修车款后,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只同意理赔2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2354元,拖车费1000元及其他费用1000元,以上共计24354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损失扩大部分我们不予理赔。对原告主张的拖车费我们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原告为其所有的甘AXXX45号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278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原告依约定缴纳了保险费。2015年2月10日17时30分,原告丈夫驾驶该车在民和县庄子村乡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路面不平,机油壳撞到石头上,造成车辆底部破损,当发现机油壳破损时,已致发动机等机件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被告勘查了现场,并将车辆拖至广本汽车邯海特约销售服务店。原、被告就汽车修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单方与广本汽车邯海特约销售服务店协商修理方案后,支付了22354元修车费。原、被告就保险理赔问题发生争议,遂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原告身份信息的事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证明了甘AXXX45号小轿车基本信息的事实;3、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各一份,证明了原告为其所有的甘AXXX45号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278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的事实;4、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原告与广本汽车邯海特约销售服务店协商维修车辆的事实;5、事故车辆接车问诊表、结算单各一份,证明了原告所有的甘AXXX45号小轿车在广本汽车邯海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维修的事实;6、发票一份,证明了原告支出甘AXXX45号小轿车维修费22354元的事实;7、当事人陈述。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质证,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依照约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2009版)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本案中,承保机动车在行驶中机油壳撞到石头上,造成车辆底部破损,发动机等机件损坏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并向原告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操作不当,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扩大部分不予理赔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驾驶员在驾驶承保机动车时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形,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张的维修费22354元、拖车费1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因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冶金鸽给付保险赔金23354元。
2、驳回原告冶金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4元(原告已预交),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某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强唐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凯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