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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勒泰市北屯世达汽车维修中心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北民初字第731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2016-03-23

原告阿勒泰市北屯世达汽车维修中心。
经营者魏玉珠,男,汉族。
某保险公司。
代表人张建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磊,男,汉族。
原告阿勒泰市北屯世达汽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世达汽修中心)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湖独任审判。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世达汽修中心的经营者魏玉珠、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达汽修中心诉称,原告承租陈志刚坐落在北屯西北路新疆沃丰农贸公司院内一套面积844.82平方米地下室用于汽车维修,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5年4月23日,原告将承租地下室及室内运行机器设备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2015年10月3日凌晨,原告到承租地下室发现,该地下室内排污口污水倒流造成积水,原告及时通知被告公司人员到现场查看,经核查,此次地下室积水造成原告价值382245元的财产损失及因烤漆房无法正常使用的营业损失150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绝理赔,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世达汽修中心支付理赔款5322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世达汽修中心的财产损失系因经营场所内排污口污水倒流造成,因该事故不属于双方签订财产综合险约定的赔偿范围,被告未对原告保险的物品及房屋进行定损,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亦不认可原告自行确认损失的物品价值。
原告世达汽修中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一、原告世达汽修中心于2015年4月22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财产综合险保险单1份,用于证明原告所有的机器设备及租赁的地下室在被告投保财产综合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经庭审质证,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及原告世达汽修中心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提出该事故不属于财产综合险的赔偿范围,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二、原告世达汽修中心自行制作的污水浸泡财产损失清单1份、原告租赁地下室被污水浸泡后的现场照片104张,用于证明原告租赁地下室内排污口污水倒流造成其室内设备损坏价值382245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被告提出该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派相关人员前去定损,被告不认可原告自行定损的行为,原告提供的清单内部分物品不在投保机器设备的范围,被告对原告提供照片反映的情况不予认可,该照片不能证实系事故当天拍摄的照片。原告自行制作的污水浸泡财产损失清单,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无法证实待证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拍摄的照片反映为地下室内设备被污水浸泡后的情况,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某保险公司为支持其反驳主张向本院举证原、被告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财产综合险投保单1份、财产综合险投保清单2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的详细情况,根据原告投保财产综合险条款,该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在被告赔偿范围内。
经庭审质证,原告世达汽修中心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世达汽修中心从陈志刚处承租位于北屯市西北路新疆沃丰农贸公司院内一套面积844.82平方米地下室用于经营汽车维修,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5年4月23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被告签订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保险单号为011565430101012A000005,总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标的为建筑物(保险金额690000元)、机器设备(保险金额310000元);合同特别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或绝对免赔率10%,两者之间的高者为准;建筑物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机器设备的保险价值按照出险时的市场价值确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保险单所附的《财产综合险条款》明确约定了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即被告负责赔偿。2015年10月3日凌晨,原告发现其承租的该地下室因排污口污水倒流造成室内积水,部分机器设备损坏的事故。
本院认为,原告世达汽修中心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条款等共同组成,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单所附的《财产综合险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事故的范围,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系其租赁地下室排污口污水倒流造成,不符合双方约定赔偿范围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意见成立,应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阿勒泰市北屯世达汽车维修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22.44元减半收取4561.22元,由原告阿勒泰市北屯世达汽车维修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湖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欣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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