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34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09-1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代表人王然,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家绪,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东,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家绪,被上诉人张XX委托代理人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张XX所有的津D×××××号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7日。张XX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78800元,张XX交纳了不计免赔保险费。2014年11月5日3时许,张XX驾驶津D×××××号轿车沿宝坻区林大路李台村东侧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该车前部撞到行道树上,造成车辆损坏、张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XX车辆损失为206582元,张XX支付评估费10000元、施救费2000元,合计218582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XX、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XX交纳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张XX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张XX、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碰撞、倾覆、坠落。施救费、评估费属于为了救援、查明案件事实及损失数额,而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由保险人承担。
张XX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张XX已经承担的本车车辆等各项合理损失218582元均属于某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该数额在某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内,张XX缴纳了不计免赔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张XX放弃拆解费1700元之诉请,系张XX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予以照准。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218582元。本案受理费2302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保险车辆损失鉴定后得知,被保险车辆损失206582元,且一审判决依据该鉴定结论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鉴定结论书中对该次交通事故涉及的车辆损失程度的评定过高,鉴定结论认定的车辆损失程度远远高于车辆的实际损失程度,该鉴定结论不应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上诉人核定之后,被保险车辆损失金额应为10万元。且为查明被保险车辆及三者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上诉人申请对被保险车辆损失情况进行重新鉴定。其次,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被保险车辆及三者车辆评估费合计1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可知,车辆保险只负责赔偿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对车辆损失金额鉴定产生的评估费1万元并非事故的直接损失,该部分损失亦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02000元(车损100000元、施救费2000元);2.申请对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进行重新鉴定;3.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张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的保险合同关系及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是否有证据证实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虽称鉴定结论书对车辆损失的评估过高,其参照亦是上诉人工作人员自行评估的数额,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评估费系为查明损失情况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捷
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
代理审判员 张振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