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马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13民终7965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2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涉案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车损险115645.6元,根据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涉案车辆损失为107800元。其主要部件已经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已经超过该车整车价值的93%,车辆已无实际维修价值,推定全损,应按报废处理,由上诉人回收残值。车辆损坏部件百余件,但评估报告仅评估残值为500元,明显与事实不符,评估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明细,证实车辆已经修复完毕。
马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103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6日,原告为其所有的Q9AD70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等商业保险。商业险保单载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15645.60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11月7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6日24时止。原告按约交纳了保险费。
2019年4月29日13时30分许,张维芳驾驶鲁QXXXX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到临沂市河东区路口时,与案外人蔡永宝驾驶的车号为鲁QXXXXX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XXXXX)相撞,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永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维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原告支付施救费260元。经原告马X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鲁QXXXXX号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鲁QXXXXX号车辆损失价值为107800元,为此,原告支付评估费2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马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其内容与形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原告马X已按约履行交付保费的义务,被告亦应在投保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110360元,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损失已经达到投保金额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应当按照报废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告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失由被告在原告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后获得向事故主要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马X车辆损失11036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关于车辆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涉案保险车辆因此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有临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为证,该评估报告书系受一审法院委托所作出,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一审法院采信上述评估结论确认车损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对车损数额虽有异议,但其没有关于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具有相应资质、评估程序违法、评估存在错误等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其关于车辆应推定全损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邵泽毅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李大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