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黄X1与谢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黔2301民初83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兴义市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黄X1,男,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理人:黄X2,男,汉族,住址同上,系黄X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谢XX,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负责人:张XX,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X1诉被告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1的法定代理人黄X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被告谢XX、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1146.3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7日09时10分,谢XX雇请陈本刚驾驶贵E×××××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兴义市果树农场往洛万乡方向行驶,行驶至仓更镇(小地名:宁波宾馆门口)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黄X1相撞,造成黄X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陈本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谨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黔西南州人民医院第一次住院43天,第二次住院8天,花医疗费9294.34元。原告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0000-12000元,护理期60-120天,营养期60-90天。陈本刚驾驶的贵E×××××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谢XX驾驶的贵E×××××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不是本案直接侵权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事故发生后我司已赔付黄X1医疗费共计61681.68元,该款项10000元已支付到黔西南州人民医院账户,51681.68元支付到谢XX的账户上。因此该款项应该在本案费用中扣减,原告所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三性不予认可,理由是该鉴定中原告所定残的部位与实际受伤的部位不一致,由于该鉴定中根据膝关节所受伤的程度并未附伸展度及弯曲度进行测量的相关照片,以及原告鉴定时未附所拍的影像图片证实其受伤部位与该鉴定相吻合,因此无法证实该鉴定书的鉴定内容,我司已在庭前提交重新鉴定的鉴定申请书。对后期医疗费鉴定不予认可以及三期评定不予认可,由于原告2019年5月24日到黔西南州人民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已证实其所受的伤已经治疗终结,不存在后期护理费及营养费的主张。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该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的法定户籍系农业户口。
谢XX辩称,与保险公司一致,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我按照交警队的责任划分向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与原告也垫付了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7日,陈本刚驾驶贵E×××××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兴义市果树农场往洛万乡方向行驶,09时10分左右,行驶至仓更镇(小地名:宁波宾馆门口)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黄X1相撞,造成黄X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本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X1监护人黄X2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X1在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后因行内固定取出术在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X1护理期60-120日、营养期60-90日。某保险公司对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于黄X1伤残等级鉴定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X1不构成伤残等级。陈本刚驾驶的贵E×××××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已垫付黄X1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1681.68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支付回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陈本刚驾车与行人黄X1相撞,造成黄X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本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X1监护人黄X2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因陈本刚驾驶的贵E×××××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向黄X1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黄X1的损失有:
医疗费,黄X1提交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医疗费发票3张,金额9234.34元,本院予以支持;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50天;
护理费,黄X1并未提供其法定代理人从事何种工作及工资收入多少的证明,故护理费本院参照贵州省最近年度居民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19.60元/天计算;参考鉴定意见,本院酌情支持90天;
营养费,参考鉴定意见本院酌情支持75天,黄X1请求按照50元/天计算略高,本院酌情按照30元/天予以支持;
交通费,虽然黄X1仅提供了40元的交通费发票,但其就医期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黄X1未构成伤残等级,故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打印费复印费不属于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贵州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黄X1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损失范围计算如下:
1、医疗费9234.34元;
2、护理费10764元(119.60元/天×90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100元/天×50天);
4、营养费2250元(30元/天×75天);
5、交通费500元;
前述1-5项共计27748.34元,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黄X1垫付了61681.68元,尚余60318.32元,故某保险公司应在尚余交强险范围内向黄X1赔偿。黄X1经重新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某保险公司在重新鉴定期间垫付的路费、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4000元由黄X1自行负担,应予扣除。谢XX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垫付款项,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谢XX的垫付款本院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黄X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23748.34元;
二、驳回黄X1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鉴定费1900元,由黄X1负担183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53元,鉴定费1480元),谢XX负担4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5元,鉴定费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纹秋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