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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285民初8655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莱西市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宋X,女,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莱西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莱西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负责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宋X与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X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23852元,其中车损为120252元、评估费3600元;2.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其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559200元及不计免赔,在无保险拒赔事由的前提下,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合理赔偿宋X损失,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案件要素事实确定如下:
事故经过:2018年8月3日19时30分许,宋X的丈夫吕冯腾驾驶鲁B×××××号车辆行驶至莱阳市龙门西路盖家疃村路口处,与孙韶海驾驶的鲁F×××××号车辆发生碰撞,致宋X车辆受损。该事故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二、车辆投保情况:2019年7月9日,宋X在某保险公司为鲁B×××××号车辆投有车损险,责任限额为559200元(含不计免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三、车损情况:诉讼前,宋X委托济南鼎鸿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鲁B×××××号车辆损失进行评估,2019年8月10日,该公司出具公估报告,公估结果为“修复价格为120252元”,支付评估费3600元。诉讼过程中,某保险公司申请对鲁B×××××号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2020年1月16日,该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鲁B×××××号车辆损失参考价值为82500元”。
本院认为,宋X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车损险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宋X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车辆受损时,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宋X的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经本院依法委托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评估案涉车辆损失价值为82500元,该评估报告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宋X单方委托的评估费不予赔偿,诉讼费按比例承担。故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应依法赔付宋X各项损失8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宋X支付保险金8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元,评估费3600元,由原告宋X负担405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硕
书记员逄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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