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李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沪0109民初2761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李X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朱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某保险公司员工。
原告李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律师、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机动车保险范围内赔偿沪BXXXXX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800元、施救费1,200元、评估费600元,合计38,6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在机动车保险范围内赔偿沪BXXXXX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25,200元、施救费1,200元、评估费600元,合计2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8日19时35分许,原告驾驶其所有的沪B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中环内侧ZNXXX01前1米处与案外人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XX与赵某某承担同等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沪BXXXXX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经评估,车辆维修费为36,8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600元,并产生施救费用1,200元。沪B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购买车损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8年12月24日00:00:00起至2019年12月23日23:59:59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施救费发票、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同意赔付重新评估的车辆维修费25,200元,对施救费1,200元和原告支付的评估费600元也同意赔付。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后续要追偿,故相关费用承担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达智公司评估费发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8日19时35分许,原告驾驶其所有的沪B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中环内侧ZNXXX01前1米处与案外人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XX与赵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沪B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2018年12月24日00:00:00起至2019年12月23日23:59:59止。商业险中,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73,089.60元,并购买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上海拯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施救,为此支付施救费1,200元;另,原告为确定沪BXXXXX小型普通客车损失,委托上海坚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沪BXXXXX车辆修复费用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8日的评估价值为:36,8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600元。
审理中,被告请求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本院遂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智评估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达智评估公司出具沪达资评报字(2019)第F1429号《委托司法鉴定报告》,评估结论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沪BXXXXX车辆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8日的评估价值为:25,200元。原、被告对此评估报告均无异议。被告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自愿承担该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均应依法恪守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投保车损险,并对车损险购买不计免赔,被告应依约就原告保险车辆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达智评估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在程序与实体上均合法,本院确认沪BX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金额为25,200元。被告同意承担施救费1,200元及两次评估费,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李XX车辆维修费25,200元、施救费1,200元、评估费600元,合计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本案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李勤彦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棠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