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祠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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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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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民初2483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上海龙祠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龙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徐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祠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祠环卫工程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祠环卫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律师、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祠环卫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机动车保险范围内赔偿沪DXXXXX重型自卸货车维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7,900元、施救费3,900元、评估费3,500元,合计125,3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在机动车保险范围内赔偿沪DXXXXX重型自卸货车维修费63,400元、施救费3,900元、评估费3,500元,合计70,8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3日12时许,黄生学驾驶原告所有的沪DX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S20内侧43KM处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三车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生学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沪DXXXXX车辆受损,并产生施救费3,900元。经评估,车辆维修费117,9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3,500元。原告在被告处为上述车辆购买车损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8年7月22日00时00分起至2019年7月21日24时00分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证、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维修费发票、机动车辆维修价格清单明细表、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告知单、施救费发票。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因事发时原告未为涉案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提供的行驶证年检有效期至2017年,故被告予以拒赔。如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意见如下:关于车辆维修费,经重新评估,车辆维修费金额为63,400元,具体应理赔金额由法院依法判决;关于施救费,金额偏高,根据事发地点和施救情况以70%比例承担较为合理;关于评估费3,500元,系原告单方委托,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关于重新评估费3,200元,由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达智公司评估费发票。
原告则认为无道路运输证不属于免赔事项,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损失予以赔付;施救费系事故车辆在施救过程中实际产生费用,坚持诉请金额;第一次评估费3,500元同意由原告自行负担。
原告另补充提供行驶证材料,以证明2019年原告已按期年检,并年检合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3日12时许,黄生学驾驶沪DX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S20内侧43KM处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三车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生学承担全部责任。
沪DX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7月22日00时00分起至2019年7月21日24时00分止。商业险中,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85,480元,并购买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上海拯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施救,为此支付施救费3,900元。另,原告为确定沪DXXXXX车辆损失,单方委托上海天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沪DXXXXX北奔牌NDXXX0DD5J6Z00重型自卸货车于基准日的修复费用为:117,9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3,500元。
审理中,被告请求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本院遂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智评估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达智评估公司出具沪达资评报字(2019)第F1352号《委托司法鉴定报告》,评估结论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沪DXXXXX车辆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23日的评估价值为:63,400元。被告为此垫付评估费3,200元。原、被告对此鉴定报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均应依法恪守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投保车损险,并对车损险购买不计免赔,被告应依约就原告保险车辆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事发时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予以拒赔,然双方对此并无特别约定,且无道路运输证不属于免责条件,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达智评估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在程序与实体上均合法,双方对此亦无异议,本院确认沪DXXXXX重型自卸货车的损失金额为63,400元。关于施救费,有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告知单、上海拯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为凭,被告要求按照70%比例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确认施救费为3,900元。原告同意自行负担评估费用(第一次)3,500元,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垫付的评估费3,200元,系查明保险车辆损失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上海龙祠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63,400元、施救费3,900元,合计6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2.50元、减半收取741.2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本案评估费3,2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李勤彦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棠